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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工程车肇事后自首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2-20 10:14:46
本网讯(罗来庆)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赵元根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1年11月22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元根驾驶工程货车由沿丰城市剑桥路往杜家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东郊路叉路口时与从东郊路左转弯行驶而来的由被害人何耀明骑的黑色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何耀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电动车后座的乘车人刘月珍受轻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元根逃逸。经丰城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元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赵元根于2012年8月23日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赵元根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何耀明的家属刘月珍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赵元根自愿赔偿因该事故造成被害人何耀明死亡、被害人刘月珍受伤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元整。被害人刘月珍对被告人赵元根的行为表示谅解,愿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元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导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元根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案件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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