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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基层人民法院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彭晨   发布时间:2013-02-20 09:10:47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院干警)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从大众角度而言,社会大众越信任或尊重,司法公信力越高,司法公信是司法的生命力,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法院全面实现司法、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法院加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对策的调查与研究,是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分析

    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既包括涉案因素也包括案外因素,现象不仅存在于涉诉当事人中,也存在于普通大众之中。但总体来说,大致呈如下态势:

   (一)漠视法律,偏信私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当纠纷摆在面前,一些人并未选择法律途径,而是对私立救济情有独钟。如在我们基层乡镇地区,农民间出现纠纷,往往请当地有声望的人出面说理化解,这还是有些许合理之处,有些村民之间闹点小矛盾,一喊嗓子家族里少则上十多则几十个亲戚齐上阵互相叫板,实力弱、人丁少的一方也就服软息事了。更有甚者,部分群众面对纠纷,竟想到的是非法组织,找来些痞霸势力,由他们去讨所谓的说法公道,小则威逼恐吓,大则动粗施暴。为什么一些群众面对纠纷,面对侵害,没有想到来法院定纷止争,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呢?这表现出的是他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体现。

   (二)不打证据打关系。不少涉案当事人认为要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因素是拥有社会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少当事人表示想过找关系影响法官判决,认为自己不找别人也会找,有些当事人甚至懊恼自己没能力,苦于自己找不到关系。这些当事人认为案子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就得想办法和办案法官拉近关系,否则证据再硬也可能会因对方当事人有关系而输了官司。所以他们不走正常诉讼流程、不走正常举证说理,而是想办法请客送礼、人情打点的私下接触法官,就连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免不了乘关系、忙人情,希望如此这样就能使自己胜算更大,这一情况可不仅仅只说明当事人法治理念缺乏和淡薄,更体现了如今的法院、法官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的薄弱。

   (三)裁判结果难买账。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案件宣判后,为什么会出现败诉方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局面,而上诉法院却均支持一审法院原审判决呢?出现此现象的原因除了在于当事人法律水平不高外,关键还在于法官办案程序不合规范导致虽然实体公正但当事人仍感觉没受到合理对待,认为裁判不公。另外还有一些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对当事人又没有进行详细的判后释明、答疑解惑,导致当事人难以信服,一审裁判的公信力不高。

   (四)执行不力,判决如空门。毋庸置疑困扰法院日常工作和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一大矛盾便是执行难。案件审判结果为胜诉但执行不到位,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不高。执行难除了有法院自身内部因素以及被执行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外,被执行人对裁判文书不信服、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也是拒绝配合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执行法官普遍表示经常或偶尔受到当事人的人身攻击或人身安全威胁,不少法院统计工作一年内就遭受过几起暴力抗法事件,有的当事人暴打执行法官、损坏法院执行公务车辆、有的当事人拿砍刀威胁法官等等,这样的威胁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说明了生效的裁判结果存在着严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五)信访不信法,非正常上访现象严重。涉法上访案件的日益增多,是影响司法环境的一大重要因素。很多法官认为人们群众无理上访、信访不信法,使法院面临着巨大的维稳压力。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大司法机关,为何上访案件数法院最多?为什么有些案件被四级法院驳回后,当事人仍旧选择上访?为什么还会有一个案件连续上访、多年上访不断的现象出现?无疑就是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对司法不满的强烈体现。

   (六)媒体炒作,司法形象一落千丈。以民谣的形式对某种社会现象进行评说,是古今以来老百姓参与社会政治文化生活的一个重要方式。这些年来,社会上遍地流传着嘲讽人民法院或法官的各种民谣,如老百姓不满法官办案效率低、裁判不公及服务意识差时说的“饿死莫做鬼,气死莫告状”,如老百姓不满打官司难、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正时说的“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同时大众媒体不断报道一些法官办案执法违法行为的新闻和发布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的镜头画面使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形象大打折扣。这些流传广泛的民谣和网络媒体鲜活的报道,其部分内容有时有夸大渲染的成分,或者说即便内容真实也不能说明这就是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现象,但至少表明了社会大众及媒体对司法不信任的心态,极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决定性因素

    根据近年来司法工作的具体实践相分析,笔者认为目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很多,即有法院内部自身建设滞后的因素,也有法院外部司法环境弱化的因素,决定性因素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院内部自身建设滞后的因素

    1.部分法官专业素质偏低。司法公信力高低与法官的总体素质密切相关。基层法院不仅法官数量与工作量相差甚远,而且自身素质也难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大多基层人民法院,有编制人员少,而具有法官资格,能够独立审理案件的更少,除去领导和从事综合业务工作的之外,一线办案人员平均每年承办各类案件(包括执行案件)多达2000多件,人均100件左右,除去周末、法定节假日及其他请假休假等,平均2天就要审结1件案件,这样浩大的工作量,有瑕疵也是不可避免的。从法院队伍情况来看,基层人民法院的大学全日制本科法学专业不足十分之一,且多数为军转和招干,虽然经过多次的法官培训和多年法院工作经验,但不可否认的说存在专业基础薄弱、专业技能低下等法学理论和实践不强的问题,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2.司法腐败行为屡禁不止。全国各级法院年年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成效是有的,但司法腐败之风依然存在。极个别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吃、拿、卡、要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导致枉法裁判、裁判不公,当事人对裁判结果难以信服。更有些法官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样的情况不仅仅存在于普通干警中,有些领导干部也难过“钱”关。虽说现象是个别的、情况是少数的,但不得不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成千上万普通群众看在眼里、听在耳里、记在心里的腐败,腐败在老百姓心里落了根,老百姓心里有了疑,这样还如何让老百姓心悦诚服的说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更是从何谈起。

    3.司法程序公正有待提高。在进行诉讼活动中,部分法官的注意力往往局限于实体上的公正,而对于程序法上的不公正现象则比较宽容,可实际上,程序公正是实现实质正义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保证老百姓的基本人权,更有助于形成老百姓对司法公信力的普遍认同和信任。而实践中,个别法官存在歧视当事人、不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活动中行为随意、偏袒失公;个别合议庭合而不议、议而不合,审判委员会案件评议形如虚设;个别法官缺乏时间观、质效观,案件不到审限坚决不办,甚至非正常超审限办案的现象也屡有发生;个别法官裁判后不对当事人答疑解惑,不进行判后释明等等。这样的程序不公是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一种剥夺,要知道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即使结果公正,也体现不出来,也会受到质疑,也将会极大的损害司法公信力。

   (二)法院外部司法环境弱化的因素

    1.个别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可以说,我国有着几千年璀璨的历史文化,但法律文化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普及,老观念“自古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无不影响着人们对司法的偏见。社会大众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普法教育断断续续未见深入,终究改变不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质疑司法的大局面。缺失的法律文化,导致群众往往以粗浅的、感性的认识来判断法律,对法律所遵循的强制性、规则化的程序感到十分排斥和不解。一旦出现败诉后果便怀疑是否司法腐败,便迁怒存在司法不公,轻者申诉上诉、重者恶意上访、甚至暴力抗法。不可否认,法治观念淡薄必然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2.司法宣传普及工作滞后。近年来我国已经进入电子化、科技化、信息化高速发展时期,法院宣传工作明显加强,但仅仅局限于对法院文化的宣传、对案件报道的宣传、对干警形象的宣传,而对于司法改革的推进宣传、对于诉讼程序的规范宣传、对于具体法律法规的宣传明显滞后,公众对法院改革措施缺乏认识、对法官办案流程无法了解,都会影响法院、法官具体工作实践,都会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比如我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出现因为当事人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举证,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败诉。后来我们对其进行案件回访时,当事人竟说根本不知道什么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该司法解释更是看都没看过,觉得自己着了法律的道,被法律坑了。老百姓旧有思想就是觉得只要自己有理就该赢官司,这样的传统思想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却不会让他们理解法院、法官现有办案模式,不会让他们信任司法。因此加强司法宣传,尤其是法律规范的宣传极为必要。

    3.司法体制自身有待改革。司法体制弱化往往造就不了良好的司法环境,而目前司法体制自身弱化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司法模式行政化。据统计,全市有39%的法官认为法院管理行政化,上级对下级法院,院长、庭长等对法官干涉过多,有31%的法官认为监督多头,个案监督、事中监督、以监督名义干预司法现象严重。浓重的行政色彩,不仅使办案法官具体办案还要接受层层审批,无法自主办案,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现象突出,还使得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发布指示、命令,无视审级制度,二审终审无法实现。二是司法权力地方化。据统计,全市有81%的法官认为人事、财权受制于党委政府,无法超脱地方利益最为影响司法环境。人员配置,经费拨款受制于党委政府,必然使司法依附于行政,导致司法也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三是司法活动功利化。司法活动功利化,经费得不到保障,导致上门揽案等现象的出现严重破坏了司法环境。可以说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经费不足严重制约了法院正常工作的发展,而凭借司法权从事创收活动是一些基层贫困法院缓解自身经费压力的普遍做法,受案不受案以有无利益可图为标准,想方设法去揽诉讼标的大的案件,可司法权运行一旦走上了以利益为驱动的轨道,哪还有司法公信力可言。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目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尤其是各级法院、法官的高度重视,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更是作为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法官的立身之根需要我们深思的发展问题。不可否认,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内部法院自身建设与外部司法环境建设相统一、相结合,共同完善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法院自身建设

    1.提高专业技能,提升业务能力。大多数法院均面临着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的问题,但这不是法官办“瑕疵案”的借口,也不是仅仅依靠法官增编增量能有效缓解的,关键还在于提高法官专业技能,提升法官业务能力。成就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外部需要完善法官法、深化法官选任、培训、考核等方面的改革以及创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模式,内部需要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理论素养与实践水平,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丰富多样的方法对法官进行培训教育、组织统一的学习研讨会,及时学习、重点领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定期开设达标考试,检验学习成果。法官自身要努力培养学习积极性、自觉性,将专研业务、提高技能做为日常工作生活的重心,使自己真正做到司法公平、司法正义。

    2.多措并举,杜绝司法腐败。第一,狠抓廉政教育。廉政思想的培育本就是一个不间断的持之以恒的过程,要想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就必须长期巩固对法官的廉政思想教育,使之树立牢固的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理念不动摇,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同一切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做斗争,维护司法公信力。第二,健全监督机制。杜绝司法腐败,就要把司法不正之风扼杀在摇篮之中。加强对法官,特别是重要业务部门法官及领导干部的监督,尤其是对上班八小时之外时间的监督尤为重要。接受社会监督,开设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让群众雪亮的眼睛为廉政司法保驾护航。不定期进行案件抽查、案件回访,使全院沉浸在廉政工作的氛围之中,给自律性差、控制力弱的法官打好预防针。第三,落实严肃查办。一旦发现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造成裁判不公、冤假错案的,依照相关规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追究,该辞退的予以辞退,该取消评先的予以取消,该扣发奖级的予以扣发,坚决做到严办理、肃风气。

    3.落实程序公正,提高司法效益。程序公正是案件实质公正的基础,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因此,法官一定要对案件、对案件当事人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证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均能经得起程序公正的检验。在立案阶段,笔者认为将案件的程序性事务如诉讼流程释明等工作交由立案庭行使,从而将审判实体与诉讼程序相分离,不给具体办案法官过早评判案件,出现裁判不公等类似情况出现的机会,同时也使老百姓详细了解诉讼模式及诉讼注意事项,便于老百姓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在诉讼阶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我国的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享有的特定诉讼权利,而办案法官要做的就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对当事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诉求或意愿悉心倾听、耐心解答、化解纠纷。在裁判阶段,裁判文书要正确引用法律及法条,明之以法、寓教于判。文书要具备说理性,使老百姓能读懂、读通裁判结果,法官要积极履行判后释明权,针对老百姓的提问要耐心细致的解答,做好判后疏导工作。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注意执法的方式方法,在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同时积极化解双方矛盾,讲法律,重民情,加大调解力度,力争使当事人自觉主动配合执法。不可否认,当法官心系于民、司法为民时,法官与群众也就一家亲了,矛盾化解了、纠纷没有了、群众满意了、司法公信力也就提升了。

   (二)司法环境建设

    1.加强法律意识建设。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的滞后,极大地影响了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同时也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攻克法律意识淡薄的难关,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加强普法教育。各地政法委应不定期组织公、检、法、司联合政府、人大、纪委等相关涉法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司法清理活动,使老百姓作为主人翁地位参与司法活动,提升百姓对司法的信任感,培养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加对法律的学习积极性,重树司法权威。其次,强化法律宣传。法律宣传深入人心,老百姓的诉讼意识与权力意识也将在潜移默化中被唤醒,当全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司法利用率也就提高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也就提升了。如我院的具体做法大致有在诉讼活动的每一阶段,不失时机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积极邀请普通群众旁听案件审理过程、参观法官工作模式、观看法院、法官自身建设宣传片;普法册、普法宣传片、法务室、说理室、法官定点联众、联合大众媒体宣传法院、法官形象等做法使司法走近群众,让群众接受司法。最后,坚持不懈莫动摇。法院和法官要清醒的意识到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意识的增强都是一个长期的、打持久战的过程,不是能一蹴而就的,老百姓迷信权利、忽视权利、轻诉厌诉、误解司法的心态,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纠正的,尊重法律、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坚持不懈的开展全面法律意识建设活动才能得以实现。

    2.落实司法改革,坚持司法独立。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是关键。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杜绝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功利化是关键。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立法权、行政权的干预,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完全自主独立,不受外界因素、外部权利干扰才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前提保证。严格按照十六大报告,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办案法官依法独立、公平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具体实践中,司法带有的行政化、地方化、功利化色彩将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相混淆,扼杀了司法原本的独立品格,也使法院、法官丧失了令当事人和社会大众信服的司法权威和正义之感。因此必须革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功利化倾向,还原司法独立本色。在具体做法上,笔者认为除了高标准要求办案法官做到程序公正外,强化审判独立与改革司法体制才是王道。通过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想适应的司法制度,以司法体制独立制,司法财政单位单立制为原则,从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管理模式、财政体制等方面进行完善革新,保证法院客观、中立地位,保证法官独立、中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改革现行法官制度,从法官录用、任职、调任、惩戒等方面进行制度改革,保证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高度纯洁性。

    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起步较晚,对司法公信力的调查研究也相对粗浅落后,但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是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坚持不懈去奋斗的事业。相信通过所有法律人与社会公众的共同维护与努力探求,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一难题将在不久的将来被我们所攻破。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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