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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妻另寻新欢诉离 “老”公大度成全
发布时间:2013-02-20 13:07:41
本网讯(王明新)
女子罗弋宸生于1973年3月,其丈夫李华圣生于1939年4月,女子认为双方年龄相当巨大,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渐渐疏远,且被告李华圣经常在外做经商没有尽夫妻义务及父亲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2013年2月20日上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夫妻年龄相差46岁的离婚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弋宸与被告李华圣于2004年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10月27日生育小孩李红月。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及时联系被告李华圣,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李华圣表示清楚原告背着自己已另有新欢,但深知自己年事已高,不能尽到做丈夫的责任,不想耽误原告的生活,故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最终达成离婚协议,小孩李红月随原告罗弋宸生活,由其抚养,被告李华圣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止,双方和平分手。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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