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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连环交通事故 家属怒诉肇事者索赔
发布时间:2013-02-21 14:24:33
本网讯(罗应培)
夫妻俩搭载摩托车兜风本是一件既惬意又浪漫的事情,王苓合搭载妻子李沙膊兜风浪漫时不料竟惨遭连环交通事故,爱妻在事故中丧命。2月20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陈金光、杨文义分别赔偿原告王苓合、王科茗、王小化、娄忠志经济损失人民币79837元、81837元;被告陈金光与被告杨文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杨小里与被告陈金光在陈金光应赔偿的数额79837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5月7日13时20分,原告王苓合驾驶贵州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沙膊沿804县道由隆林各族自治县猪场乡往金钟山乡方向行驶,被告陈学(1999年3月10日出生)驾驶无号牌的远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对向行驶,被告杨文富(1997年12月出生)驾驶无号牌的宗申牌摩托车尾随陈学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至804县道47公里加150米处,王苓合的二轮摩托车与陈学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后,又与杨文富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李沙膊当场死亡,王苓合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陈学、杨文富均驾车逃离现场。2012年7月6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了第45263120120507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陈学、杨文富共同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苓合、李沙膊均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远方牌YF125-8C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杨小里;宗申牌ZS150-6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杨文富,以上两辆车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未投机动车交强险。 再查明,原告王苓合与李沙膊系夫妻关系,共生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王科茗,2010年5月7日出生,女儿王小化,2003年5月8日出生,受害人李沙膊的母亲娄忠志,1938年2月10日出生,共生育有三个子女。上列三人均为农村户口。被告陈学、杨文富在事故发生时属未成年人。被告陈金光系被告陈学之父,法定监护人。被告杨文义系被告杨文富之父,法定监护人。被告杨小里系远方牌摩托车所有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学的父亲陈金光支付给原告人民币4000元,被告杨文富的父亲杨文义支付给原告人民币2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的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受到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四原告系李沙膊的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陈学、杨文富属未成年人,无驾驶资格,分别驾驶两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原告王苓合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连环交通事故致李沙膊死亡,王苓合受伤后,两被告未及时报案,而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学、杨文富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李沙膊死亡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因被告陈学与被告杨文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全部责任,交通管理主管部门难以确定两人责任大小,应由两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学、杨文富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发生,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陈学、杨文富属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陈金光、杨文义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小里系远方牌摩托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没有按规定交纳机动车交强险,且未对该车进行有效管理,导致被告陈学驾驶车辆上路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与被告陈金光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沙膊死亡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的事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定的赔偿项目及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7674.08元。被告陈金光、杨文义在审理中分别支付给原告的4000元、2000元,从各被告应付的款项予以减除。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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