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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家打桩建房自家房现裂痕 起诉索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4-19 11:40:58


     本网讯(王辉)   何强的房屋一直正常使用,但自从何萧在他房屋前面打地桩开始建房后,何强发现他的房屋开始出现裂痕,而且在不断扩大,何强找何萧理论,协商不成,何强一纸诉状将何萧告上法院。2013年4月17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何萧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强房屋修复费19085.46元、房屋鉴定费用6000元。

  原告何强诉称他于2009年在富川县富阳镇阳寿街新建了一座房屋没有领取房产证,多年来该房屋未出现任何墙体开裂或倾斜现象,一直正常使用。2012年被告于原告的房屋前方新建一栋多层式楼房,在打地桩过程中,被告因施工不当造成原告房屋多处损坏致危房状态,并且至今损害范围不断扩大,严重影响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被告修建房屋的行为与原告房屋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损失。

  被告何萧辩称原告房屋所在地土质疏松,原告建设房屋时,仅简单地挖浅坑砌砖作基础,并没有深挖并捣制地樑,更没有设钢筋混凝土的屋柱,因此所建房屋安全性不稳定,容易出现地基的不均匀沉降现象致使房屋墙身出现裂痕;涉案房屋的北、西、南墙均没有出现裂缝,仅东墙出现裂缝,该位置不与被告房屋相邻,被告房屋不会造成相邻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经过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被告施工建房,未对原告房屋基础采取保护措施,是导致原告房屋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引起山墙5×A-B、5×B-C、纵墙C×2-5(包括女儿墙)、B×4-5墙体开裂的直接原因。被告的建房施工行为导致了原告房屋发生沉降、墙体开裂,故被告应向原告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房屋本身存在的部分问题,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房屋的修复费用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19085.46元. 由于被告的不当行为导致本案纠纷的产生,故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6000元。

  (以上人物名字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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