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罗绍健 罗美焕)
俗话说“聪明反被聪明误”,广西隆林男子姚盛就因过于聪明,在修路工程中做爆破员时私自截留并非法储存爆炸物而获刑。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姚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克长乡河马村河马屯对被告人姚盛经营的龙党采石场进行检查时,在工棚内查获炸药14节(2.8公斤)、雷管80枚和8米导火索。经核查,该批爆炸物是被告人姚盛于2011年11月份在克长乡达修屯修路工程中做爆破员时截留下来并非法储存的爆炸物。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盛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姚盛能当庭认罪,且其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未给社会造成危害,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罪刑相适用原则,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㈥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