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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赃物牧羊犬 男子领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3-02-22 13:56:21
本网讯(王海波)
2013年2月5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吴克迪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3月17日凌晨,江西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院内的两条德国牧羊犬被盗,其中公犬价值人民币5000元,母犬价值人民币5500元。2011年3月20日,该公司员工王红伟找到林永丰,希望找回两只牧羊犬。为此,林永丰找到被告人吴克迪。被告人吴克迪根据林永丰的描述,确定自己以600元的价格从小马(身份不详)处购买的两条狗即为该公司丢失的牧羊犬。王红伟遂以人民币22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吴克迪处将两只牧羊犬购回。 2011年6月7日凌晨,上述公司的雄性牧羊犬再次被盗。2011年6月9日21时许,王红伟等人再次再到林永丰,想找回被盗的雄性牧羊犬。林永丰遂与被告人吴克迪联系,被告人吴克迪称无法找回。2011年6月中旬,被告人吴克迪从“小马”处找到该牧羊犬,并联系李杰文以600元的价格将该牧羊犬买走,被告人吴克迪从中获利100元。2011年7月11日晚,被告人吴克迪带王红伟到李杰文经营的狗场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被盗的牧羊犬购回。被告人吴克迪从中获利500元。2012年4月13日,被告人吴克迪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克迪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克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吴克迪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吴克迪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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