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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司法公信建设探究
作者:刘海河    发布时间:2012-12-20 10:37:32


    司法具有公信力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初级阶段,司法公信建设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而司法作为裁判社会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活动,无法独立于社会生活之外。卓泽渊指出,它原本就是“法制的一个环节,是法治的一个部分,是社会的一个领域。”任何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进行,并受到一定社会环境的影响。而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步入一个全新的时代——网络社会正在形成。网络深刻地改变着社会生活,也深刻地影响着司法,在这个网络社会里,民众参与司法空前积极,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就如人们会很自然的对所关注的人品头论足一样,司法公信作为司法的品格,也同样会受到人们的关注,抑或受到异乎寻常的评价,这就是新型样态的网络文化。这一新型文化的出现,给我们的司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被放置在摄像头、显微镜之下,一起纠纷、一个案件、一份判决、一项执行都可能以一个始料未及的新闻点引起大众的注意,或者监督,或者放大,总之,在瞬息之间会传遍全国各地,引发争议无数。近几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先后出现了多起个案被网络大肆炒作的现象,如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南京彭宇案等等,均是借助网络这个平台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热点诉讼,使得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备受质疑。由此不难看出,网络文化作为一块正在加速膨胀的思想阵地,打破了传统文化意义的框架,对传统文化和当代文化极具冲击力、影响力和渗透力,同样的对司法公信也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使司法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根本的、深刻的变化。因此,探讨司法如何适应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特点,认识网络文化的特点和传播规律,建立全新的网络文化应对机制,是提高司法公信的新课题,这对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同样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在此发表一管之见,希望有所裨益。

    一、司法公信与网络文化的内涵和关系

    (一)司法公信的内涵

    司法公信这一概念具有两个维度:“一是信用的维度,即司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另一个是信任的维度,即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而在多数情况下主要是在“公众认知、信任”这一语境下进行阐释,即“司法公信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判的信任和尊重,是司法在公众心目中所建立的信服状态”。社会公众的认知前见和所基于认知的信息完整性直接制约着司法公信力。从社会公众认知视角而言,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认知是渐进的、递进的,同时又是平面扩展的,因而,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公众的认知系统中应该是一个纵横交错、平面与立体统一的体系,既有一定的覆盖范围,也有一定的层进关系。这里我们分两种情况就司法公信具体内涵进行阐释:一、从横向来看,司法公信力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一系列司法活动及其司法人员实施的司法行为的信任和尊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处理某些社会纠纷的制度设计的信任和尊重。它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享有处置某些社会纠纷的权力正当性的认可,也表现为对司法权力处断某些社会纠纷的结果的尊重。(2)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这种信任和尊重既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处断某些社会纠纷的职能的肯定,也表现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表现出较大的层级性和不平衡性:首先,社会公众普遍更加信任和尊重处于高层级的司法机关,层级越高,受到的信任和尊重也越多;其次,在个案审理和裁判时,人们普遍更加信任和尊重自己所在辖区的司法机关,与自己越近的辖区,受到的信任和尊重也越多;最后,在面对同样陌生的司法机关时,人们更加信任和尊重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司法机关,地区越发达或城市越大的司法机关,受到的信任和尊重也越多。(3)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又可以细分为对司法裁判人员法律素质的信任和尊重、对司法裁判人员道德素质的信任和尊重。对司法裁判人员法律素质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解决纠纷的法律知识和能力的尊重;对司法裁判人员道德素质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解决问题的道德能力和道德水准的确信,即相信他们在解决问题、裁决纠纷过程中能够持平、公正,不会偏私。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处于不同级层的司法裁判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期待和要求不同。对于处于级层底端的司法裁判人员而言,由于讼争的案件都比较简单,人们更看重他们的道德素质;而对于处于级层高端的司法裁判人员而言,由于讼争的案件比较复杂,人们更看重他们的法律素质。二、从纵向来看,司法公信力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信赖——赞誉的三个层进关系及其社会心理。首先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即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力过程中所作出的决定、裁决的信任和尊重。这是司法公信力最基本的层次。这种信任和尊重往往是偶然的、个别的,属于社会认知中的社会知觉层次,它还不足以构成对司法机关本身的信任和尊重。实践中,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能作出让外人信服的某次行为,但该机构或个人是否能够赢得人们长期的信任和尊重,则还需要取决于更多的规律性的行动。其次,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依赖,即社会公众在遇到重大事故或社会疑难纠纷无法排解时,都寄希望于司法机关,并且自愿接受司法机关按照预定程序所作出的裁决的约束。这是司法公信最显著的体现。社会公众经过长期对司法机关所作出的个别决定、裁决的信任和尊重,就会由对个案或个别行为的信任和尊重上升为对司法机关本身的信任和依赖。这种信任和依赖经过长期蕴积,会成为一个民族的心理惯性,最终形成信赖。最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所做出倾向性、整体性评价的赞誉。这是司法公信最高表现。这种赞誉既囊括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单个裁决或行为的肯定,也包括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在政治制度安排中的信心,包括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心。社会公众对某些事件或行为的批评或评论,不会影响司法机关的美誉,个别法官的违规或腐败也不会影响人们对司法机关的期待。

    (二)网络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网络文化是以网络为媒介,以文化为内核,在网络开放的虚拟空间中自由实现多元文化信息、多样艺术形式的创造,获取、传播、交流与融合,并影响和改变现实社会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狭义的网络文化是指以计算机、互联网作为重要媒体所进行的教育宣传、信息交流等诸多现代层面的文化活动。广义的网络文化则是指遍布全球的借助网络为媒介的,并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信息管理技术等现代技术为融合手段,从事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等活动在内的各种社会文化现象。网络文化作为大众文化的一种存在,它不是全民的文化,而是网民的文化。它只是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作用于社会文化,进而影响到其他人的文化选择和价值取向。网络文化经历了孕育和扩张,目前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并在逐步走向理性与成熟。网络文化一旦形成,对传统文化和当代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当前和未来人类的生存、生活,极具冲击力、影响力和渗透力,它是新时代民族文化创新与发展的重要载体。

    其特征表现在,网络不仅是一把“双刃剑”,更是一个“多面体”,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观察网络文化都会获得各自不同的见解。因而对于网络文化的特征,学界也仁智互见。如:从功能上讲,它具有知识性、商业性、服务性、娱乐性和教育性;从传播角度看,它具有即时性、超容性以及超时空性和超文本性;从存在方式上看,它又具有虚拟性、开放性、互融性和易变性等等。尽管如此,以下几点则是多数学者的共识,可看作对网络文化特性基本的概括:(1)开放性。网民不分阶级贵贱,内容无所不包而且不受时空限制,只要能上网就可以对其各取所需,资源共享。形成高度开放、高度自由、高度平等与不拘地域的网络世界,没有疆界,没有关闸,没有任何的约束和教条,这种极大的宽容与自由形成了在网络文化形式与内容上的开放性特征。(2)互动性。网络是信息时代重要的交际、传播工具,它超出了任何一种传统的单向传播媒体,现了互动交流。性本善与性本恶的矛盾人性,现实世界表现的有限性与内心世界倾泄的无限性都会在网络行为中互为体现。(3)虚拟性。网络行为具有鲜明的隐匿性,真实与虚幻的界限在网络世界中已经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导致了网络黑客、网络色情、网络病毒、网络犯罪、网络醉迷等大量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危害社会秩序、妨碍社会安全的重大因素,而这些网灾正是网络文化具有虚拟性的负面结果。(4)自我性。网民在网上不仅可以享受个性化的自我服务,而且网络文化尊重个性化的自我创造。任何观点、任何思想、任何民族的文化价值观都可因创建者个体的意愿在网上输出。因特网就象一条任人涂鸦的信息大河,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自我个性可以毫无阻碍地流入这条大河中。(5)不可控性。目前网络文化是无法用行政命令、简单的道德伦理以及法制规范来控制的。这种不可控性代表了网络文化所有特征的实质,人们利用这一载体不受限制地发泄人性内在的多元性、复杂性、隐蔽性。但随着对网络认识的不断深刻,以及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文化最终还是可控的。

    (三)司法公信与网络文化的关系

    司法公信与网络文化的关系就其实质是实体和载体的关系。网络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载体,作为一种社会现实反映的一种文化形态,必须与实体文化有关。网络承担“信息流”的沟通,如果不与实体文化以及现实文化融合起来,它只能是一个空架子。司法公信是网络文化的一种实体文化。随着网络文化的渗透和冲击,司法公信也离不开网络文化这一最活跃、争夺最激烈的新型载体的参与,司法公信必须渗透在网络文化,溶合在网络文化之中。

    二、网络文化对司法公信的影响

    网络文化随着网络的发展而飞速发展,作为一种有着独特魅力的全球文化,对当代传统文化、实体文化的影响是强烈而又巨大的。就网络文化对司法公信的影响而言,有积极的一面,但消极影响也不容回避和小视。

    (一)积极影响

    1、提供了司法公信的重要载体。 把网络引入司法公信的建设,拓宽了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通过电子信息传播,使得司法公信建设在“插上科技翅膀”后将增添新的活力,网络文化为司法公信建设提供全新的文化载体,开创了一个司法公信建设的新天地。得益于网络文化,司法公信建设在宣传广度得以扩大,司法公信倡导的司法公信理念随着网络得以发展。  

    2、丰富了司法公信的重要内容。网络文化提高司法公信的层次,丰富司法公信的内容。网络综合了报刊、广播、电视、图书、录音录像、户外宣传等其他现存的媒体优势,汇集了世界各地的司法公信的做法以及成果,国内外的相关司法公信的知识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和汇总。不但有助于开阔眼界、增长知识,拓宽了人类想象力、创造力的空间,而且使司法公信建设进一步开阔,有助于我借鉴国外的司法公信建设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3、创新了司法公信的传输方式。与传统文化单向性传统不同,网络上的文化信息传输是双向的,具有交互性。在网上,每个人既是文化的参与者,又是文化的制造者。因此,网络文化也可以是互动式文化,更能激发受众的参与欲望。网络文化的综合传输方式,网络的互助性功能加强了交流与沟通,增强了司法公信建设的辐射力,使司法公信建设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

    (二)消极影响

    前面提到,网络文化是一柄双刃剑,积极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同时,也会给司法公信建设以不良的消极影响,网络不良文化对司法公信建设的冲击也是相当大的。 “网络舆情”是近两年出现的网络热词(“舆情”是指群众的意见和态度),但人们还不甚了解其含义时,其却以“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的态势为广大民众所关注。尤其“涉法网络舆情”,引起了广大司法从业人员的关注和警惕。涉法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社会公众对司法所持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是有关司法的社情民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司法活动影响巨大。网络是虚拟的,但网络舆情不是虚拟的,它是网络背后人的意见的集中和反映,并最终反映于现实,作用于现实。无论是“佘祥林案”,还是“彭宇案”,莫不如是。因此,涉法网络舆论,体现了公民政治参与、监督司法的态度意见,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种考量。

    1、网络文化对司法公信力的内容冲击。网络信息具有自由发表与可控制、互动与即时、丰富与多元、隐匿与外显、情绪化与非理性、个性化与群体极性化等特点。网络文化就其内容要素来说,具有以下特点:(1)丰富性与多元性。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而法律体系的不完备、司法的独立性不够等现实,使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时处在风尖浪口上。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每年数百万件的案件背后是千姿百态的社会矛盾,给舆情发生以很大的空间及丰富的素材,因此涉法网络舆情呈现出多元、丰富的内容。(2)偏差性与易受操控性。“在网络上没人知道你是只狗”。网络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自然成为一些网民发泄情绪的空间。如九江中院打击黑社会在网上反遭抹黑,被称收取“黑钱”。即使是富有正义感的网民,由于发表意见所依据的是“媒介化的事实”,作出的判断、意见往往也存在偏差。同时由于技术原因,一个舆情主体可以反复不断地以不同网名发表相似看法,操控网上关注的热点,使少数人的声音被误认为群众的声音。(3)局部事件放大性。开放的天性使网络舆情具有“放大效应”。“媒体总在断章取义”,一些虚假、不实信息经过网络扩散,会形成巨大的舆论“泡沫”,最终使一个小案件被不断地逐级“放大”,影响社会舆论和司法判断。如孙志刚事件,虽然是南方都市报第一个报道,但在新浪网、搜狐网、人民网、新华网的交互作用下,直接导致了一部新法的产生。(4)高关注度。网络炒作热点集中,目前网上炒作热点的45%,事关百姓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工资等话题,涉官、涉司法、涉贪系其中热点热点。而“司法公正”尤为最热。

    基于这些特点,网络舆论呈现一种蔚为壮观的“网络正义”,汇聚成一股强势力量。一些网民以道德的名义审判当事人,极端地则发展成“网络舆论暴力”,竭尽全力,极尽批评之能事,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网络文化新形式对构建司法公信力的挑战。(1)网络文化传播的平等性。传统的大众传播,信息传播者决定一切,接受者信息选择权极其有限,只能受到传媒左右。“数字经济之父”泰普斯科特说:“在过去资讯垄断的权威时代里,人们无法找到真相,而掌握及控制资讯这就可轻易欺骗他们。”他同时也指出:“但在网络的世界里,一切都会透明化,极权和欺骗将不容易存在”。在网络这个人人共同拥有的信息平台上,传播者和受传者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共同享有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信息的自由和发表意见和观点的权利。(2)网络舆论传播的即时性。网络舆论传播,特别是针对网络言论而言,“即时”的反馈机制改变了一般概念下的反馈模式。“即时”用来描述“电脑系统由输入到输出间的资讯的即时动作。”网络传播打破时间和空间的界限,缩小了人们信息传播的距离,加快了舆论形成的速度。任何人可以依托网络在第一时间接收捕捉到所关注的新闻焦点并通过发贴和跟贴表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产生互动,这种传播互动方式一旦成为大众普遍关注的焦点时,就会很快引发形成舆情。(3)网络文化传播的广泛性。“人人即媒体”,网络使普通人通过电子邮件,论坛,个人网页等形式,获得了发表并且广泛传播言论的途径,以往在传统媒体上无法实现的个人表达和言论自由得到空前的展现,任何人进入网络就可以无所不言,形成言论的“自由市场”。“使个人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第一次真正地实现了。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自己的出版商,不受任何政治、意识形态、技术、文字和逻辑能力的审查,经济能力的限制与以往相比可以说是微不足道。”更重要的是,各种信息充斥于网络中,使人们的视野空前扩大,网络言论也由“信息共享”为特征开始转为追求“思想共享”。(4)网络文化传播的交互性。传统媒体是单向的线性传播,传播者占有绝对的话语主导权和控制权。而网络传播向互动的信息传播。在网络中,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舆论的主体,既是受众,又是传播者,在网络中自由交流、发表意见,改善了社会公众民主参与政治的技术手段,使公民的参与权更直接更便捷地实现了。(5)突发性与持久性。一个热点案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迅即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迅速形成网络舆情。如“彭宇案”在网络上现身后,当天的信息量就达到几十万条,浏览量更不可计数。由于司法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网民会一直关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进程,且关注度不断上升,舆论也随着案件审判进程不断翻新。承载着网络媒体这个新式媒介,网络传播呈现出新的规律。这是司法前所未有的,值得我们深思。

    三、司法失措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

    针对网络文化的性情况、新特点,必须对网络上有关司法的消息及时作出反应,以正确信息引导公众,以真实信息抵制虚假信息,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这已引起了司法实务界高度重视,但时至今日,还未能建立起一套完善有效地应对机制。

    (一)认识不足,观念滞后

    网络文化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已成为较能真实、直接、及时反映民意的手段上,这是网络舆情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特点之一。以前,普通群众在碰到无法解决无法申冤的情况后,第一要寻找的是政府或上一级法院,第二步要寻找的是有影响力的传统媒体。这种状态在进入2003年之后得到了颠覆式的转变。2005年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曝光,掀起一波网络舆论大潮,推动了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改革,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对网络舆论所代表的社会力量,司法部门显然认识不足。如在发布信息和处理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不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形势和发展的需要,沿用传统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宣传策略和公共沟通方式,对互联网“不理、不用、不管”,甚至还存在着“网络恐惧症”。

    (二)方式僵硬,信息闭塞

在网络时代,许多过去行之有效的新闻管理办法有的已经不起作用。如公众关心的大案要案,规定要待结案或一审判决才能公开报道,信息披露“滞后”,尤其是危机处理中信息透明度较差。而当外界谣传四起时,才迫不得已公开信息。但这时候,民众的质疑和猜测已经满天飞,陷入被动,司法的公信力也大打折扣。

    (三)不会道歉,主流失声

    谣言止于公开,当公众能够获得关于其所生存的社会的充分信息,在一个事件面前能够掌握足够的“事实论据”去驳斥谎言,网络流言必然不会有多大的生存空间。但实践中面对这些流言,司法部门往往“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虽然也有主流媒体,但都闭口不言,包括判决错误了,没有人出来道歉。如彭宇案一审判决后引发社会强烈的质疑,二审调解结案,但对调解的内容保密,被网民称为“暗箱操作”。(四)缺乏经验,放任自流。网络文化是新事物,而网络舆论传播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当出现重大突发网络舆论危机时,在很多方面缺乏足够的经验和技术手段支撑。如对网络舆论无监测,无处置预案等。事实上,司法活动中有可能引发大的负面网络舆论,进而形成危机事件。

    三、改进理念,建立全新的应对机制

    政府应该以开放的视野来推动网络民主的发展,以开放和兼容的心态来面对网络。透过网络人们在刘涌案、彭宇等案中所表达的对司法者的强烈不信任,并非空穴来风。构建司法公信力,应适应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特点,积极应对、主动引导网络舆论、改善处置方法,应成为司法部门的必修课程。

    (一)开放理性,冷静地应对网络舆论

    1、开放地面对网络舆论。现在,高层领导亲自上网了解民意已经成为风尚。中央和国务院设有专门机构,每天从网上搜集重要信息,以“互联网舆论”形式提供给领导人参考,网络舆论已经成为一种“公开的内参”。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一次会议上提出,“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感觉为依据”。 “群众感觉”很大程度上来自具有直接性、草根性、广泛性的网络舆论。应积极收集涉及司法的网络舆论,供领导决策参考。因此,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途径,作为检验案件社会效果的一个方法,作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个通道,司法应该以开放的胸怀面对网络舆论。

    2、冷静地分析网络舆论。涉法网络舆论中的相当一部分网络舆论是合理的,代表着民众的诉求。但负面舆论远高于传统媒体,“哪壶不开提哪壶”,有时甚至令人“很着急、很生气”,作为承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应该冷静地去分析和处置。要和网络建立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共同推进法治进程。

    3、理性地应对网络舆论。重视涉法网络舆论并不就是要一味迎合。毕竟网络舆论信息往往带着网民个人和一时的感情色彩,容易呈现两极化,极端地赞成或者极端地反对。在网上积极发言的网民,有时也不能代表全体或者大多数网民,实际上网民中还存在相当一部分只看不说的“沉默者”。所以既要认真听取网民的意见,也要理性冷静地分析。

    (二)统一准确及时应对网络舆论

    1、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传闻止于信息公开。“公开、公平、公正”是人们孜孜以求的民主权利,而“公开”是人们实现民主权利的首要前提。不能墨守信息发布的老规矩,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满足公众对信息的渴求,做到信息发布与案件处理同样重要,必须同步进行。说比不说好,早说比迟说好,自己说比别人说好,主动说比被动说好,是信息公开的法则。

    2、第一时间发布权威正面信息。国外学者作过一项实验,受众第一时间接受的信息,要想得到有效清除,至少需要数倍于第一信息的信息量,可见第一信息的重要性。谣言是个飞毛腿,如果不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正面信息,当真理还在找鞋子的时候,谣言已经走在世界的各个角落。事实上,司法部门掌握了涉法舆论最新、最全面的资讯,应尽量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发布有关信息。即使在危机发生初期不能确切、全面地掌握情况,也应及时、客观地发布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减少流言和谣言传播及其负面影响,避免出现不利的舆论导向。同时也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危机处理中争取到广泛的理解、合作与支持。

    3、恰当地选择传播渠道。当网络舆论危机出现时,要最大程度地争取传统媒体的支持,利用传统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发布最及时权威的信息,影响网络舆论的走向。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一个有效举措,通过新闻发言人,既向公众传递了权威信息,又将信息内容归口到“新闻发言人”这一权威信息源,从而在处理网络舆论危机时,掌握主动,稳定民心。

    (三)引导控制沟通应对网络舆论

    1、坚持正面引导和疏导。“准确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正面引导关键在于“主动、及时、统一”发布信息。一是主动引导,打造平台。二是发布信息必须也只能讲真话。如果有坏消息,应该一次性说完。三是学会道歉,降低舆论期待。四是依照计划,保持对内对外口径、说法一致。五是善找盟友,善找专家和专门组织的意见。专家在本领域内的权威性也使其发表的见解具有某种指导性,是实施网络言论秩序化的一个重要手段。

    2、严格控制危机舆论。网络舆论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汇聚起来的能量不容忽视,负面的网络舆论将对司法权威形成较大威胁。在引导无效的情况下,必须严格控制。一是建立快速反馈机制。高度重视网络上的新闻信息,一旦发现负面舆论,要在第一时间向决策层汇报。二是在第一时间封堵。一旦发现了可能带来危机的负面舆论,要在第一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封堵,以防止其他网站转载。三是找到舆论源头进行封堵。首先要找到舆论的源头,即首发媒体,及时地与首发媒体进行沟通,请首发媒体给予封堵,这是最有效的封堵办法。四是各个击破封堵。如果首发媒体不同意删除,那么就要采取各个击破的办法,分别向转载报道的网站做工作给予删除。五是删除影响大的网站,不要刻意追求所有的网站删除。真正有影响的是那些大的网站,一般的网站影响很有限,要求所有的网站都删除是不现实的,事实上也很难做到。六是如果堵不住就冷处理,不要推波助澜。切忌因主动提供新的炒作话题,引发和推进波浪式传播。

    3、发挥沟通的智慧。平时做好与网站的沟通与交流,尽可能地掌握发表负面报道的动机,以便制订有效对策。在处理时尽量不要强行施压。这种做法虽然短期内见效最快,但长期来说负面效应更大。除非万不得已并有十足把握,绝不诉诸法律。这是因为打官司只会吸引更多人的注意,即使打赢官司,道歉也是微不足道的,赔偿更不足以弥补损失。同时要发挥沟通的智慧,尽量将舆论危机降低。如网络上的言论具有可删除的特点。传统媒体报道发出来以后就撤不掉了,但网站可以撤掉。即使不便删除,也可以改变位置。从首页撤到一个频道的首页,撤到栏目的首页,最后撤到最低层,每撤一次,它的浏览量就会削减到1/20~1/10内。

    (四)法律制度技术应对网络舆论

    1、法制和规范化管理。网络立法是净化网络空间、减少网络情绪型负面舆论的有效保障。美国参议院于1995年6月通过了《传播净化法案》,新加坡政府则规定,新加坡的三家ISP(网络服务供应商)和拥有网址的政党、宗教团体及个人都必须在新加坡广播局注册并接受其管理,其管理的内容包括“可能引起对政府痛恨或轻视的内容,或煽动对政府不满的内容,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和国防的”等等。国外网络舆论管理均是按照其传统媒介管理的惯例,以传统媒介管理模式为基础,然后结合具体的网络特点来进行网络舆论的管理。在实践中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府真正放弃了对网络舆论的管理,不同的只是在管理方式上,或者更直接的管理,或者更间接的管理。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度。目前,规范网络的法律法规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等,但也存在多头管理、交叉管理、职责不明的现象。规范网络舆论,需要进一步完善、清理立法,形成系统、有序的调整网络关系的法律体系。

    2、完善突发网络舆论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引起的网络舆论的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建立网舆论爆发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敏感点”发现、“热点”预警、“爆发点”的掌控是需要解决突发舆情的当务之急。一是成立网络舆论管理办公室,与各大互联网站建立紧密的联系和稳定、顺畅、高效的沟通渠道。二是制定一套成熟的网络舆论日常监测制度。网络舆论管理办公室负责网络舆论的日常监测,在第一时间内获得最新网络舆论,每天对其进行分类整理,提供简单的舆论监测分析报告。三是制定详细而周密的网络舆论危机阶梯预案。保证在危机发生时有条不紊,获得最大程度的主动权。四是探索网络舆论联动应急创新机制。网络舆论联动应急机制包含监测、预警、应对三个环节。监测是常规工作和基础工作;当通过监测发现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舆论时,就开始进入预警阶段。当现实的危机发生后,开始应对程序。监测、预警、应对三个方面构成网络舆论管理部门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并形成紧密契合、逐层推进的工作流程。遇有重大突发舆论,能够在短时间内调动和整合各种力量,形成联动,产生危机应对的合力。五是危机事件后的系统有效评估。内容包括危机情况、采取措施、对下一阶段走向的研判、对前一阶段应对的总结、反思与建议等。

    不容回避的说,当代网络文化对中国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建设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互联网并非批发真理的场所,但给了司法公信建设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决策之前,网络可以充分预热,反映舆情所向;决策之后,网络又可以及时反馈,给司法最佳的修正窗口。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需要网络所倡导与践行的自由的思想与存疑的精神,司法者需要倾听与包容不同观点、观念,同时只有让更多网民拥有辨析和理性传播民意的能力,也唯有如此,一个文明、理性的网络社会才会真正到来。

    (作者单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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