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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公安分局原局长受贿155万余获刑8年
作者:胡娜 胡坤坤   发布时间:2013-02-25 10:14:01


    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原局长林佳,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开发商贿赂155.5万元,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因本案犯罪数额巨大,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海口中院依照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召开了“庭前会议”,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会上,在审判长林蔚茹的主持下,公诉人及辩护人积极发言,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沟通与阐述。控辩双方对林佳在担任海口市公安局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陈立新等9人所送财物共计155.5万元的事实定性深入交换了意见,同时讨论了林佳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为庭审提前做好证据收集准备工作。

    通过“庭前会议”,法官了解了控辩双方的基本意见,对归纳庭审争议焦点和如何引导庭审驶入“快车道”“顺车道”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林佳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在被采取调查措施前自动投案,并在被采取调查措施之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积极主动退缴受贿款人民币126万元,因此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诉法亮点纷呈,其中,“庭前会议”程序的增设又是亮点中的亮点。林蔚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它(庭前会议)有效地遏制了庭审中证据‘突袭’现象”。控辩双方申请休庭或要求延期审理的情况会随之减少,保证了庭审的连续性。对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审判程序,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程序公正都将起到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林蔚茹还认为,“庭前会议”更重要的是增加了案件信息的透明度,实现了打击犯罪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林佳接受判决结果,未再上诉就是有力证明。”



来源: 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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