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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征地拆迁中心主任受贿121万被判十年
发布时间:2013-04-08 09:55:55


     本网讯(赵子钦)   广西钦州市征地拆迁中心原主任受贿121万被判刑,日前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币480170元,没收上缴国库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其上诉。

    2007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覃贤文在担任国家事业单位钦州市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钦州市征地拆迁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管理征地拆迁相关基础工程、审批工程款和处理征地拆迁纠纷问题等职务便利,在批准他人承包征地拆迁相关基础工程中,帮助多家房地产公司等公司解决他们在钦州城区承建项目推进的征地拆迁纠纷工作问题,多次收受14人送给的好处费共人民币12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在“双规”期间,除如实供述已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其他未被掌握的的犯罪事实。此外,还书面检举揭发钦州市征地拆迁中心副主任曹康华的违纪违法线索。案发后被告已退出赃款人民币729830元。

    一审灵山县法院对被告人覃贤文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上诉和其辩护人辩称,其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认定为“坦白”不当;其先后检举、揭发多名领导干部的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其主动退出大部分赃款。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免除处罚或缓刑和建议二审减轻处罚。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在被侦查过程中主动交待大部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是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举报他人违法犯罪的线索只属于一般的立功而非重大立功表现。一审依法从轻处罚,已体现了案件情节,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只有坦白没有自首情节,只有一般立功表现而非重大立功表现,因此,上诉人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不成立,其免除、减轻处罚和处予缓刑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所处之刑并无不当。遂于日前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用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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