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女子出走"改嫁" "丈夫"诉小孩抚养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2-25 10:46:50


     本网讯(王明新)   原告宋启高与被告黄玉花于2008年7月按农村习俗办酒结婚,2010年8月12日被告黄玉花离家出走,经原告长久多处打听才得知其与本县一男子同居生活,原告愤怒也无济于事,只好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被告黄玉花支付小孩抚养费。2013年2月22日下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黄玉花从2013年3月始每月支付宋媛娇抚养费人民币250元至其年满十八同岁止。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启高与被告黄玉花于2008年7月按农村习俗办酒结婚,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2月,原告与被告共同生育一女孩宋媛娇。被告黄玉花被原告找到后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原告宋启高与被告黄玉花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依法受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于小孩宋媛娇在被告外出后一直跟随原告宋启高生活,被告黄玉花又下落不明,为了小孩的身心健康,宋媛娇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黄玉花作为宋媛娇的母亲,不直接抚养宋媛娇,应当负担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具体给付数额,应根据宋媛娇的实际需要及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县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黄玉花因下落不明,法院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