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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努力奔小康 丈夫养“小三”妻诉离获准
发布时间:2013-02-25 11:10:07
本网讯(王明新)
2013年2月25日上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李小英与被告林桂忠离婚。
女子李小英与丈夫林桂忠互相认识并恋爱后于1974年10月16日按农村风俗办酒“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生下了一男两女,现均已成家。夫妻二人共同养殖、种杉树12000株,建了一栋三层的钢筋水泥结构楼房,开了一个采石砂场,收益可观,已奔小康生活。但被告有钱后不安份,长期在外包养情妇,家人及亲友多次劝阻、教育都不思悔改,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女子李小英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所作所为,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有财产。 经审理查明,李小英与林桂忠于1974年10月16日按农村风俗结婚,婚后生育有一男两女,大女孩林蕙彩,二女孩林蕙珠,男孩林强军,现均已成家。 法院认为,原告李小英与被告林桂忠于1974年10月16日按农村风俗请酒结婚,由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原告怀疑被告长期在外包养情妇已严重伤害原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主张坚持离婚,法院予准许。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同意自动放弃请求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被告林桂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与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7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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