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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15年分居10年 反目夫妻婚易离“家难分”
发布时间:2013-02-26 08:43:55


     本网讯(黄仲胜 黎春艳)   “关于婚姻问题,我的意见是愿意离婚,但建在街上的房子必须归我所有,否则,就不离……”被告余小芳(女方)情绪激动且絮絮叨叨地重复着向法庭陈述着。“我跟他因为感情不和自2004年就分居至今了,维系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我很痛苦,关于房子问题,因为建造房屋的时候我父母也出资了,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至今房屋仍然没有取得权属证,所以,我不同意给原告……”原告李大良(男方)针对被告余小芳的意见也针锋相对地进行了陈述。

    这是2013年2月初在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普通离婚案件,双方因房屋分割问题进行激烈的唇枪舌战的庭审现场。

    原告李大良与被告余小芳均是七十年代初出生的人,自1997年缔结婚姻至第二次起诉时,婚姻已经整整持续了15年之久。两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并于1999年及2003年分别生育了一女和一子。双方婚后均在广东务工赚钱,在婚姻持续期间在镇上建造了一幢一层的房屋,该房屋一直由原告的父母携带原、被告的两个婚生小孩居住和管理。自2003年至今,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于2011年初第一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觉得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2年年底原告第二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主办法官接手该案后,仔细地审核了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调取了法院第一次对该案作出判决的档案材料,多次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联络,征询了原、被告的意见,并到双方家里进行了走访,了解具体情况。经了解,是否离婚已经不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子女抚养也不是本案的焦点问题,案件最棘手的焦点问题是房屋分割问题。

    法官经多次调解未果后依法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查明,原、被告之间未能妥善处理夫妻矛盾,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特别是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一直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继续生活对双方均不利,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成立,故法院予以准许。至于房屋分割,本案涉案房屋虽建造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至今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审理中双方就该房屋的处理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余小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余小芳请求分割该双方争议较大的房屋,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就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暂不处理。考虑到原、被告所生之子女一直随原告的父母在该争议较大的房屋居住生活,而被告对两个婚生小孩照料较多,而且原、被告双方各自从广东务工回到老家均在该有争议的房屋居住,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认为该争议房屋适宜由原、被告共同居住使用。为此,法院日前依法作出了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及婚生小孩由被告余小芳抚养,原告李大良定期支付抚养费的判决,对争议房屋则作出由原告李大良、被告余小芳共同居住使用至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分割时止的处理结果。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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