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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一无所获 触犯刑律依然受罚
发布时间:2013-02-26 10:32:45
本网讯(梁继雄)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宏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12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杨宏窜至隆林县新州镇那烘村开地屯杨志元家,用螺丝刀将杨志元家大门锁头扣撬坏,撞开大门,入室盗窃财物,被告人杨宏在确认房屋内没有钱财可盗后,才离开杨志元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宏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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