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入室盗窃一无所获 触犯刑律依然受罚
发布时间:2013-02-26 10:32:45


    本网讯(梁继雄)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宏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12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杨宏窜至隆林县新州镇那烘村开地屯杨志元家,用螺丝刀将杨志元家大门锁头扣撬坏,撞开大门,入室盗窃财物,被告人杨宏在确认房屋内没有钱财可盗后,才离开杨志元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宏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