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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合谋抢夺他人钱包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02-27 10:32:43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三被告人合谋抢夺他人钱包将两个被害人的钱包抢走引发的刑事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黄东家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东宽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东重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黄东家、黄东宽赔偿被害人杨丽经济损失人民币58元;责令被告人黄东家、黄东重赔偿被害人刘燕经济损失人民币40元。
2012年4月24日23时,被告人黄东家、黄东宽共谋后窜到该县新州镇民权社区民权街财政局旧宿舍楼前,发现被害人杨丽驾车停在路边,由被告人黄东家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告人黄东宽抢夺被害人杨丽身上的一个手提包后驾车逃走,包内有一台天翼手机、现金125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事后两被告人共同分赃。经鉴定,被害人杨丽被抢手提包价值人民币58元,被抢EPHONE牌A08型天翼手机价值人民币542.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处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杨丽被抢的手机一台及现金、身份证等物。同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黄东重与被告人黄东家驾驶摩托车在该县新州镇迎宾路梦里水乡门口(大广场转盘)处,发现被害人刘燕单独行走在公路边,两人便驾车贴近被害人趁被害人刘燕不注意时将其的一个包抢走,被抢包内有现金40元、两部手机、钥匙等物品,事后二人共同分赃。经鉴定,被害人刘燕被抢力比亚63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75元, Iphon0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6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两台被抢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刘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东家、黄东宽、黄东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黄东家、黄东宽、黄东重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黄东家、黄东宽、黄东重利用行驶的交通工具实施抢夺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东家、黄东宽、黄东重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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