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感谢法官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
发布时间:2013-02-28 10:32:50


     本网讯(王军 刘为嵩)   “感谢法官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2013年2月27日,原告李鸣军的妻子领到了江西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二十万元人民币。

    2013年1月,李鸣军在路上行走时不幸被两辆车连续撞上。经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驾驶员王利群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张小民负事故次要责任,李鸣军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利群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于都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张小民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南康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李鸣军因交通事故住院,已花费330000元医药费,还需继续住院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已花费330000元医药费,还需继续住院治疗。依江西省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的责任及投保情况,故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140000元,先予执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公司6000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