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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转让谈不拢铁索封门 原老板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3-02-28 13:36:57


     本网讯(劳珍)   生意过程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可是矛盾产生之后应该如何处理,是“自力救济”还是寻求帮助?近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自力救济”引起的索赔案件作出宣判,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000余元。

    2011年11月,经营旅馆多年的黄易以4.5万元价格将旅馆转让给黄贤。一心想着大干一番的黄贤接过旅馆后着开始手经营,谁知还没到一个月,双方因转让费是否包含给房主的2万元租金产生纠纷,黄易认为转让费中不包含房子的租金,而黄贤不愿意支付已由其支付给房主的2万元租金,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在多次带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黄易于2012年2月16日用铁链将旅馆大门锁住,造成了旅馆停业六十多天的后果。黄贤认为黄易的行为造成了其重大损失,于是一纸诉状将黄易送上了法庭。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黄易一直坚称自己铁索封门是在多次请求遭到拒绝后的无奈之举,应当属于“为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而进行的自力救济”,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进一步的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请求相关的基层组织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加以解决,被告自行将正在经营的旅馆大门锁住,使之无法正常经营的行为,对原告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交易价款及停业天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停业造成的损失8000余元。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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