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云南男子驾驶不符合枝术安全标准与广西男子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碰刮导致摩托车翻下路坎致一死一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林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2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林文驾驶不符合枝术安全标准的云D46000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省道322线由贵州兴义市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方向行驶,当日11时30分许,行经省道322线60公里加950米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由王华驾驶的桂 LYA87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至该摩托车翻下路坎,造成王晓隆抢救无效死亡、王华重伤,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林文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并向公安民警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杨林文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华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林文向死者家属给付用于赔偿死者及其家属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预付费人民币60000元整,给付交通事故医疗垫付费用人民币20000元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林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车辆运行标准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林文在案发后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林文能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客观事实和具有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