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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车相撞出事故 一死五伤肇事司机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2-28 08:43:27


     本网讯(毛亚丙)   由于司机的违章驾驶,带来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造成一死五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晓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晓刚驾驶一辆中型厢式货车由富川瑶族自治县柳家乡柳家街往富阳镇行驶,当日12时05分,被告人杨晓刚驾车行至县道720线5KM+550M处时,遇林盛强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搭着梁鑫隆、李晓梅、潘威海等人由对向驶来,两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部损坏,林盛强及客车上的乘客兰海军、廖意龙、李至辉、潘威海轻伤,梁鑫隆被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晓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盛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梁鑫隆、兰海军、廖意龙、李至辉、潘威海不承担事故责任。同年8月14日,杨晓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晓刚垫付了被害人医药费人民币14000元。经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赔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晓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五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晓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晓刚垫付了被害人的部份经济损失,并由保险公司赔付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晓刚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被告人杨晓刚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这交通道路日益发达,车辆日益增多的今天,交通事故也日益频繁,我们广大司机朋友更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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