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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为护祖坟砍掉他人庄稼破坏砖厂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3-01 16:14:21
本网讯(通讯员 黄锐 陆军亮)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序慰、吴星健、吴序遥、吴庆华、吴兰林、吴赵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依法宣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序慰、吴星健、吴序遥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吴庆华、吴兰林、吴赵芳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10月3日,由被告人吴序慰组织,在被告人吴序慰家中召开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苏岗村吴姓家族的代表会议,被告人吴序慰、吴星健、吴序遥、吴庆华、吴兰林、吴赵芳等人作为吴姓家族代表参加会议,并在会议上一致决定:2011年10月4日,组织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苏岗村吴姓族人到亚奀岭拜祭祖坟,并拿镰刀、铁铲、锄头等工具将木龙村种植在岭上的农作物砍掉,推倒亚奀岭旁的福贵砖厂,破坏砖厂生产,以收回本应属于其苏岗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岭地。 2011年10月4日早上,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苏岗村吴姓村民逾百人到亚奀岭拜祭祖坟时,将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木龙村青年水库附近周围的农作物铲掉,并将附近的福贵砖厂的砖坯和煤棚推倒。 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被破坏的玉米、红薯、桑叶、桉树等农作物损失的价格为人民币12108元,砖坯、砖膜、简易煤棚等物品损失的价格为人民币4532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序慰、吴星健、吴序遥、吴庆华、吴兰林、吴赵芳出于争回岭地的目的,纠集多人公然砍掉他人种植的农作物、推倒正在生产的砖厂,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六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依法打击破坏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该案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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