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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盗车既要退赔又领徒刑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03-01 08:46:44
本网讯(毛亚丙)
一男子想不劳而获,竟伙同他人干起盗车挣钱的勾当,最终栽进了法网。日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莫高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2年5月14日中午,被告人莫高跷伙同陈兵科、林戴华乘坐摩托车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镇卫生院,由被告人陈兵科、莫高跷放风,林戴华开锁,盗走被害人何闵停放在综合门诊楼门口的一辆本田牌摩托车,折合人民币3455元。 2012年6月5日晚,被告人莫高跷伙同林戴华、李河中等人乘坐摩托车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县城步行街,由被告人莫高跷、李河中放风,林戴华撬锁,盗走被害人余庆停放在世纪网吧门口的一辆小星牌男式摩托车,折合人民币3798元。经公安机关追缴,被盗摩托车已退还给被害人余庆。案发后不久,被告人莫高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莫高跷的家属自愿代其赔偿被害人何闵被盗摩托车的损失人民币3455元,该款已发还给被害人何闵。 在庭审中,被告人莫高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莫高跷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高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莫高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莫高跷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莫高跷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虽然负责望风,只是各自的分工不同,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莫高跷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故对被告人莫高跷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莫高跷通过其家属积极退赔赃款,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高跷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逐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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