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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设想
作者:周再成   发布时间:2013-03-05 16:13:16


    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关于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增强,各国对非法证据的危害性认识日趋深刻,并且相继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各国的证据立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有不同的体现,这是基于各国的法律文化、犯罪状况和刑诉目的的不同造成的。非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现象在我国屡禁不止,成为制约我国司法法制化、民主化进程的一个顽疾。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关系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价值取向,关系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冲突的权衡。笔者试从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出发,对我国构建非法证据制度作了一些构想:

   (一)完善有关司法解释

    由于我国有关立法不完备,司法解释不可能逾越立法权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解释规定。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套供、疲劳讯问等折磨肉体和精神的违法取证方法仍屡见不鲜的现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要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对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可以吸收为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对非法获取的物证原则上应予以排除,同时设立若干例外情形。

   (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

    1.排除申请一般由被告人提出,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也有权提出。排除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申请,法院不主动就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进行调查。

  2.排除申请应有时限,即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公诉后至法庭开庭之前这一时段申请,书面申请交审判该案的合议庭审查,审查只涉及“可能性”。

  3.法庭采用“庭前听证程序”以裁定方式予以裁决,被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在庭审中采用,法定特殊情形除外。

    (三)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

    各国在严格排除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方式取得的口供这一问题上基本上一致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出发公约》也提出了同样要求。

    (四)原则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但允许一些例外

    实物证据是不同于言词证据的重要物证,在对待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时应当慎重。这是因为:一方面必须认识到实物证据的取得必须与言词证据一样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侵犯的严重程度并不亚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另一方面必须认识到实物证据是以其性质、外部形态、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言词证据受主观影响较大,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对二者不宜一视同仁。除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到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与犯罪控制的平衡问题。

    (五)关于“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是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问题。虽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而囿于举证责任的缺位,实践中“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往往由被告人承担,而被告人囿于取证能力的先天不足,难以获得证明控方取证行为非法的充分证据,使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真正的实施。因此,正确分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责任对于该规则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举证责任分担,辩方只证明非法证据存在的可能性即可,这种证明不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标准。控方承担该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这种证明应达到最高证明标准,如果控方无力达到,或通过听证,法官对该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仍然持有怀疑态度的,法庭应一律推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六)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

    原则上一律排除,同时在综合考虑犯罪控制、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价值目标的基础上设置若干例外,这就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

当然,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有赖于法官制度的建设,只有法官的中立性得到有效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得到完善,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总之,我国应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以促进人权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促进司法为民,实现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起源于美国,经过一百多年的传播,该规则因其在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方面的贡献颇为显著,备受各国推崇。由此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证据立法所采纳,并成为一项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而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的规定还不完善,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还在不断探讨之中。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人权保障的重视,不少专家学者呼吁中国建立更加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的相关规定是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重要的一次规定。在这之前我国没有任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第61条规定后有了一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雏形。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进行法庭调查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尤其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结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它的实施,将会为司法实践中办理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南,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大大促进刑事诉讼理论的进步。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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