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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能与妻子共苦不愿同甘 妻索精神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3-03-06 09:20:10
本网讯(通讯员 易灿)
夫妻俩同甘共苦生活多年,不料丈夫转为正式工后,却与他人同居生活,并多次起诉离婚。丈夫另行结婚后,妻子起诉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白少农支付原告胡玉福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原告胡玉福与被告白少农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1995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恩恩爱爱、勤俭劳作、患难与共。1997年12月18日生育一男孩后,白少农到都安县城某单位当临时工。因丈夫工资收入低,为了抚养孩子和供丈夫就读函授大专,胡玉福更是地起早贪黑,拼命劳作,在经营管理家里几亩责任地的同时,还到县城摆摊经营小生意用于补贴家庭开支。家庭生活虽然较为清苦,但由于夫妻俩能相敬如宾,胡玉福亦感觉到自己的生活虽苦尤甜。 岂料,白少农于2003年9月通过考试转为单位正式工后,便开始嫌弃家中的糟糠妻子,与同单位的女职工梁月祝眉来眼去、关系暧昧。胡玉福得知丈夫有外遇后,找到丈夫所在单位的领导反映情况,要求处理。为此,白少农恼羞成怒,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1年10月18日,法院最终判决准许白少农与胡玉福离婚。白少农收到判决书后,即与梁月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4月25日,梁月祝生产一名女婴。12月23日,深感受到伤害的胡玉福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一纸诉状递交都安县法院,要求白少农与梁月祝共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庭上,胡玉福称,白少农与自己刚离婚不久即与梁月祝登记结婚,并在离婚不到5个月时间即生育了女孩,这说明白少农在没有离婚前就有与梁月祝同居生活的事实,而梁月祝明知白少农是有妇之夫仍与其同居,因此,两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都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胡玉福与白少农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白少农即与梁月祝同居生活,并导致梁月祝怀孕。白少农与婚外异性同居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之义务,造成了妻子精神上极度的伤痛,胡玉福要求白少农给予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胡玉福请求赔偿5万元,数额过高,应结合胡玉福的精神伤害程度、白少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酌定为3万元。依照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只限于离婚当事人,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因此,胡玉福要求作为第三者的梁月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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