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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调解结案的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3-03-07 10:46:43
本网讯(通讯员 韦凤英 张海)
2012年12月24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黄夏萍诉被告陆清离婚纠纷案,原被告于2003年在广东打工时认识并恋爱,同年两人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结为合法夫妻,于2008年生育一女孩取名陆雪,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田阳法院起诉离婚。
这起看似简单的离婚案件,直到办案法官会见当事人时,才发现实际并不简单。 2012年5月5日被告涉嫌抢劫被关押广东省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接手后主办法官考虑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当事人往返两省的费用开支和其他花费,且又不能电话联系的情况下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调解,但是邮寄调解这种新的调解方式在操作中又遇到了难题:如何保证两地当事人签字的真实性?不见面就调解是否符合规定?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时签字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这些问题都反映了邮寄调解的客观实际。 2012年12日26日主办法官在征得分管院长及上级资深法官的认可后大胆创新调解方式,首先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其次在送到文书在同时通过书面的形式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离婚及其意见。 两个星期后即2013年1月10日主办法官终于收到了被告的回信,意外的是被告在答辩中同意离婚并恳请其妻子抚养小孩,大概知道被告的意见后接下来就是如何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为了慎重起见,合议庭在多方研究后觉得以法律释明的方式向被告邮寄离婚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原告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为你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得知你同意离婚并希望原告抚养小孩后,并且无共同财产肯债权债务,合议庭在与原告多方沟通后制定此调解协议书,现送达给你,如你同意,请在相应地方签名按指印,以示诚意,并将一干材料寄回,本院将根据你们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是你日后结婚登记、重新组建家庭的有效凭证,本院会再次回寄给你。如你不同意,也请将一干材料寄回,本院将择日开庭,如你再不来,将缺席宣判。” 2013年2月17日,主办法官终于收到了被告的回信。在信中被告同意离婚协议,并在所有法律文书上签字、捺印,同时,还附上了满满两页的忏悔信。“被告在信中说,后悔不应该去抢劫,现在不但耽误了自己,还让妻子和女儿失望,更对不起年老的母亲,希望原告好好生活,抚养好小孩”。 通过邮寄的方式调解基本完成,接下来就是邮寄调解书,2013年2月29日主办法官通过法院专递邮寄了调解书,于2013年3月6日主办法官收到了被告寄回在送达回证。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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