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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抢劫他人财物 一“漏网之鱼”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07 10:56:43


     本网讯(黄莉莉)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漏网之鱼终被判刑。2013年3月6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的漏网之鱼进行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功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功元和刘鸿等六人(其中四人被判刑,一人另案处理)驾驶三辆摩托车从凌云县玉洪乡街上返回本村途中,王功元提议要在本乡玉保村“黑湾沟”(地名)处的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实施抢劫,刘鸿等五人均表示同意。后王功元等人发现姚再才等两人驾驶摩托车运载茶叶开往“黑湾沟”方向,王功元等人便超车提前到达“黑湾沟”坡顶的公路上,把三辆摩托车停在道路中间进行拦截,王功元以姚再才两人的摩托车刮中其为由威逼要钱,遭至拒绝后便被王功元殴打,并致姚再才人脸部和头部出血,后两人被迫分别将40元、80元现金交给王功元。所得赃款被王功元等人共同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王功元逃往广东省打工,凌云县公安机关对其实施网上追逃,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功元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

  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功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合伙刘鸿等人抢劫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所有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功元首先提起犯意,并在抢劫过程中积极主动采取殴打等行为,在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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