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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有为才有位
作者: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郑文宝 发布时间:2013-03-07 08:40:50
成于谋、功于行,一个人走得有多远,要看德能勤绩廉过得硬,开拓创新更过得硬。有为才能有位。有为者,无论任什么职位、面对怎样复杂的形势,遇到多大的困难,都能谋善断、锐意创新、攻坚克难、造福人民。做实事、创业绩、形成口碑的“为”,在群众心中才真正有“位”。
人民法院自身要有所作为才有地位;反之就地位低下,甚至没有地位。“有为才有位”这条经验提示了作为与地位的辩证关系。要求法院和法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发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公正司法、维护稳定、保障改革、服务经济作出贡献,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这当然令人欣慰,值得称道! 然而,遗憾的是,在某些人心里,“有为才有位”还有别的含义。有人认为法院和法官的有为,就是要法律为个人或者是小集体的利益服务,如果严肃执法,公正裁决,会被斥责。有些人依然信守“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等封建陋习,错误的认为法院和法官审理案件都应按“长官”意志办事等等。 法官的地位明确规定了法院与法官的地位,赋予了相应审判职权。倘若法院与法官在其位不谋其政,无所作为,当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无异于徒有其地位和职权。衡量法院与法官是否有为的标准,只能是公正司法、不辱使命。 法院与法官要赢得法定的地位,担负光荣的历史使命,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依靠自身的艰辛努力,有一番作为,创一番业绩。否则,地位只存在于法律条文里,要真正赢得崇高的荣誉和地位,应当始终把大有作为纳入确保公正司法的正确轨道。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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