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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无生育能力 妻诉求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3-12 11:22:45


     本网讯(龙光明)   一女子因为丈夫无生育能力,以此作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未得到法院的支持。3月11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谢小丽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谢小丽经人介绍于2008年初与被告张银根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尚好。2011年经医院检查,张银根因为精子问题无生育能力,但并不影响夫妻生活。2012年4月双方收养了一女孩。但谢小丽一直想要一个自己亲生的孩子,因此逐渐对张银根产生不满,并于今年初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恋爱后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也尚好,张银根虽然无生育能力,但并不影响夫妻生活,况且也收养了一个小孩,故原告离婚理由不足,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谢小丽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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