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价值
作者:李风志 发布时间:2013-03-15 15:47:30
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命名的审判方式。马锡五解决了许多疑难杂案,减轻了人民的诉累,深受群众的欢迎,马锡五本人也被边区的百姓称为“马青天”。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其固有的特征和社会历史根源。时至今日,这一审判方式仍有其生存的土壤,其中有许多优秀的审判方法仍被现代民事审判工作者采用与学习,其鲜明的时代特征如便民原则、解决纠纷形式的多样化、调解制度以及证据意识对现代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马锡五审判方式闪耀着他的光芒,乃至成为法院的一种文化价值。现代司法工作者应着力研究该审判方式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借鉴其有利之处,从而更好地做好当前的司法工作。
关键词 马锡五 调解 辩论式审判方式 审判效率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历史根源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命名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源于马锡五,但不是马锡五个人的发明,而是在当时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和发展出来的较为系统的民事诉讼模式。[1](P222)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广大的老百姓所推崇,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这种审判方式之所以获得当时社会民众热烈拥戴,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根源是分不开的,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抗日根据地社会性质的变化 抗日根据地的社会性质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已被新民主主义社会所取代。法律上颁布了《劳动保护条例》、《婚姻条例》等社会改革制度;经济上实行了减租减息政策,以及发展生产、合理负担等多项经济税收政策;政治上建立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抗日民主专政),人民是政权的主人,各级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抗日根据地的各级民意机关(参议会)和政府机关,都是经过人民的民主选举产生的,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2](P637-638)然而陕甘宁边区的经济基础却十分薄弱,处于自然经济阶段。在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还占有优势,绝大多数居民从事农业。农民使用的生产工具,都是最简单的、最原始的,每亩地的产量平均1.5—2石。从农民的生活水平来看,人们的饭食种类,主要是一些粗粮,吃肉的很少,吃猪肉鸡蛋的更少;这里的文化教育也是极端落后的,如贺家川有百分之九十三以上的人完全是文盲。[3](P11,71)据此,抗日根据地社会性质的变化,必然要求与之相应的司法制度也发生变化,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正是适应了这种历史演变的客观要求。同时,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和推广又反过来为巩固抗日民主政权,促进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政治上与国民党政府坚决对立 当时中国已经基本摆脱了封建制度的束缚,但是因为政治统治不同,实际上存在两个法域--国统区和解放区。国统区实行的法律体系形式上较为完整,而解放区由于新的政权还处于戎马时期,主要任务是巩固政权,缺少完善的法律体系。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被国民党政府当局承认,但在政治上共产党领导的政府同国民党政府是对立的。在司法方面有一系列具体表现:国统区政府要收诉讼费用,边区法院就不收诉讼费用;国统区法庭森严、正规,诉讼程序严密、复杂,边区的法庭就随和,田间地头都可以开庭审判,诉讼程序也十分简化。“我们的法庭不像国民党法庭布置森严,使当事人一见生畏。我们的法官常用谈话的方式进行审讯,允许群众旁听……”“国民党反动法院的审判是从控制、压迫与欺骗人民出发的,因而形式机械,手续繁琐……陕甘宁边区各级司法机关诉讼手续完全是以便利人民诉讼为原则,甚为简便。”[4](P60,82) 3、抗日战争时期党的整风运动,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滋养 延安整风运动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延安整风运动的主要内容是,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反对教条主义,树立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与实践统一、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的作风。一些干部经过整风运动后能够主动学习马列主义和党的文件,开始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而明确了前进方向,改进了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从而使这些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大大提高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水平,能够更好地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特点,树立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延安整风在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它是党的建设史上的一个伟大创举。通过延安整风,使全党确立了一条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使干部在思想上大大地提高进步,使党达到了空前的团结,并进一步成熟起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就是党的整风运动在司法战线上的一大突破。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中国20世纪40年代的抗日战争时期,产生于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阶段的抗日民主政权,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法制建设状况和政治环境是相适应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党领导的人民司法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群众智慧的结晶,是党的整风运动在司法战线上做出的丰硕成果,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具体运用到司法工作上的一大创造。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价值 新中国成立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中国的司法工作中持续地发挥着作用,从审判工作的许多方面都可以看到它的影响。195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方法及经验》中专门谈到马锡五审判方式,将其作为重点经验加以介绍推广,并指出马锡五的就地审判是“具体的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工作路线和审判作风发展的方向。”[5](P252)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正式将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着重调解作为民事诉讼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这种影响直到199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仍然存在。由此可见,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中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是深远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从产生伊始就受到重视,并且较多的适用于民事纠纷和民事诉讼。至今,当人们将目光深入到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时候,就会发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强大生命力,在广大基层法官所采用的审判方式里,总能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影子。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于今天的审判工作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马锡五审判方式仍有适应其生存的土壤 (1)中国社会呈现的乡土特征和情理特征决定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仍有其存在价值 从中国当今社会发展状况来看,中国社会发展极不平衡,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以及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极大,因此带来的文化水平的差距、法律意识的差距极大。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幅员辽阔,但是人口众多,且农村人口占有很大的比重,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加之人口分布极不平衡,尤其是在我国中部的许多农村和偏远地区,由于交通不便利,给群众的出行造成极大的不便。尽管我国的经济改革推行了近三十年,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建设也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毋庸讳言,我国的农村地区相对于城市仍然比较落后,许多地区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人们的法律素养也远未达到理想状态。当人们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诉讼的也不多,形成了普通民众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边远地区群众疏远司法的现象。[6]而这种特征与陕甘宁边区的基本特征是有许多相似之处的,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另外,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的大国,然而残存的封建思想却仍然禁锢着人们的头脑,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与宗族观念仍有残留影响。特别是我国的广大农村,情理观念对中国人来说,不仅是人们思考问题的一种行为模式,而且常常是一种衡量正义的标尺。人们的情感正义观直接影响着司法审判,而审判的合法性往往取决于当事人和社会一般人的承认。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无疑要考虑当事人的文化背景、社会因素等,这样才能达到人们所认为的公正。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与这种情况相适应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法官亲自去查明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研究,并深入群众,充分考虑群众的意见,从而使做出的判决和裁决能够被群众所接受,当事人在这种群众氛围和社会舆论下,也容易服从判决和调解结果。这样,不仅充分回应了当事人对查明事实真相的要求,满足了当事人对法官的为我做主的客观愿望,而且能够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减少冲突事件的发生频率。 (2)“辩论式”的审判方式不适应目前的农村社会 近几年来,民事诉讼程序改革加快了步伐,以西方国家的“程序正义论”为借鉴,试图重新构造中国的诉讼程序制度,更加强调当事人自己对事实认定承担举证责任的“辩论式”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大幅度提高了审判效率,彰显了法院作为裁判机关的中立地位,这种方式也日益为审判人员所熟悉和广泛应用,为理论界所赞许和推崇。但是这种审判方式,是一种极其缜密的,必须由专业法律人士来参与运作的程序或过程。它不仅要求法官的专业化,而且也往往依靠专业律师来完成。因此,这种审判方式的全面贯彻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特别是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在一般纠纷发生时,不仅无法借助法律,而且也难以让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通过严格复杂的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些纠纷。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则不同,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有许多优秀的审判方式,如便利当事人诉讼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起诉讼,法庭庭审也不必遵循举证、质证等固定形式,法官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简化庭审程序。马锡五审判方式中那种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强调调解的审判方式,实事求是地追求客观真实和实体上处理的公正也非常迎合农民的法律理念,从而使农民的上访案件减少,对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马锡五审判方式仍有其生存的土壤,特别是对于长期生活在偏远的农村,出行不便、文化素质不高、推崇情理的群众来说,他们所需要的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这种形势下,法官在依法办案时,要善于利用地方性知识,重视乡土知识,善于发挥个人人格魅力,能够为当事人着想,极富人情味,与当事人保持着一种良好的对话和交流关系。因此这种审判方式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加之这种审判方式灵活便利,不仅能够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还使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深入到农村社会底层,从而将法治与法律意识逐渐推广至每一个角落。 2、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前司法工作的借鉴 中国乡土社会大多数人还依赖于风俗和习惯,寻求的是他们心目中的情理与正义。目前在我国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在社会基层仍呈现极具浓厚的乡土特征、情理特征的情况下,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仍应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审理民事纠纷。现代优秀法官宋鱼水的“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审案方法便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表现出其鲜明的时代特征。 (1)便民原则对现代审判仍有很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该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便民原则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具体表现为诉讼程序以及运作过程的不拘形式,当事人便利主义诉讼不要依赖律师参与。法官定期下乡,即时就地开庭解决纠纷,这些都是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诉讼的好方法。马锡五他携卷下乡,亲赴出事地点,不怕麻烦,随时随地群众都可以找他拉话,告状。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执政为民的理念,提出了司法为人民的要求,及时制订下发了司法“便民、利民、护民”的二十三项措施。这无疑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司法为民的思想和工作作风的继承和发扬。 (2)解决纠纷的审判方式应该向多样化发展 解决纠纷的审判方式应该向多样化发展,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代审判结合起来,针对个案分别适用不同的审判方式。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素质、法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方面还面临着诸多困难、特别是在应诉答辩、举证说理、证人出庭等问题上不熟悉、不适应的现象较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强调法官坐堂问案,强调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用这种方式审理案件,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甚至会加剧对司法不公的指责。因此多样化的审判方式成为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趋势。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聘请有律师,由于律师掌握的法律知识多,对诉讼程序了解,那么就可以采用“辩论式”的审判方式;在经济条件不许可或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如当事人的文化水平和诉讼能力都比较低且对诉讼程序不了解,那么在庭审过程中就可以采用马锡五的审判方法,在审理过程中,能够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保证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并借助道德、社会舆论,结合情理判断事实,说服当事人,从而使结果合理,社会影响好。 (3)依靠群众进行调解仍然是现代审判中一个重要环节 “调解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的一种较为灵活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合意的正当性在于当事人的自愿,并非一定要遵守审判程序的规定,也无须像判决那样查明事实。”[7](P505) “调解的本质特征是,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过程,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使纠纷得以解决。”[8]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历来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立法上也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不断的发展和变迁着,被国外称之为“东方经验”,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的特征。 另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多是邻里相争、夫妻不睦、土地纠纷,一纸判决可能在当时结了案,也缓解处理了矛盾,但是不能完全彻底解决矛盾,简单讲,就是社会效果不好,特别是在农村,当事人不能理解和接受,还会引起新的纠纷,而且也不利于执行,法律效果也不好。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把依靠群众进行调解作为审理案件的基础。他在办案过程中走群众路线,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细心讲解法律法规,诚心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同时以证据服人,使群众的意见和法律溶为一体,不仅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也能得到群众的拥护,随之社会舆论的评价也会提高。从这方面来说,一个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又可以为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为党和政府节约社会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调解结案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中华民族一直以“和为贵”为美德,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强调和追求“和谐”的精神内涵。在这样的文化传统和背景下,调解更适合于中国国情。当前,应强调更多地运用调解制度,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前的经济形势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结合实际继承和发扬这种审判方式,进而使我们党更好的贯彻群众路线。 (4)加强证据意识 所谓证据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9](P45)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人的证据意识是很淡薄的,很多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知道运用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而是千方百计找关系,托人情。老百姓在诉讼中缺乏证据意识似乎情有可原,但是司法人员也缺乏证据意识的话就会使我国的司法系统处于一种不公正的状况下。这种证据意识的淡薄和缺乏与司法人员在工作中忽视或轻视证据的错误心理倾向有关,因此经常出现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重审和再审案件,这给司法审判工作及当事人的诉讼带来极大的不便。马锡五审判方式中,马锡五非常重视证据对断案的关键作用。他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审慎复核周定邦杀人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然仅仅重视证据还不够,法官在审案时还要认真核实证据的真伪,如他纠正曲子县司法处错判的苏发云谋财杀人案也是很好的说明。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证据意识这份宝贵遗产和优良传统对现代民事审判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现代民事诉讼改革的形势下,马锡五审判方式仍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然而任何一种制度的发生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社会在发展,认识在成熟,制度在完善,因而在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时,决不能拘泥于其形式方面,任何形式都是依据其具体情况和具体需求来选择的。“我们要学习的是他那种尊重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执法不阿,对司法业务精益求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革命精神。这一点永远不过时。” 最后,坚信广大的司法工作者必将在继承和发扬老一辈司法工作者优良传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更大的创造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根据现行法律和审判工作的发展规律,创造出更多的新经验,制定出更加健全、系统、正规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 参考文献: [1]范愉等.清华法律评论(第二辑)[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2]王绘林等.中国现代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3]张闻天.晋陕调查文集[C].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 [4]北京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民诉组.民事诉讼参考资料(第一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 [5]北京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民诉组.民事诉讼参考资料(第二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 [6]张勇健.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人民法院庭审办法[N].人民法院报,2006-4-3(7). [7]杨荣馨,等.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季卫东.法制与调解的悖论[J].法学研究,1989,(5). [9]何家弘.证据意识漫谈[J].法学杂志,1998,(3). 作者单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崔真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