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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考察
作者:郭来生   发布时间:2013-03-15 15:56:56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同志命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对西方法律理论的引进及制度的移植,马锡五审判方式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近些年来,马锡五审判方式再次走进人们的视线,成为司法界的热门话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许多基层法院也在积极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付诸实践。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概述

    马锡五,男,陕西省志丹县人,生于1899年1月8日,贫农家庭出身,1930年参加革命,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期间,马锡五同志历任陕甘宁边区庆环专区和陇东专区副专员、专员等职。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所辖各专区设立分庭,代表高等法院受理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分庭庭长由各专区专员兼任,故马锡五同志在担任陇东专员时,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1946年4月,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建国后,历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62年4月10日在北京逝世。

    马锡五审判方式形成于马锡五同志兼任陇东分庭庭长期间,据研究,在当时各专区兼任分庭庭长的专员中,马锡五同志是唯一亲自参与案件审判的专员。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提法最早出现于1944年1月6日林伯渠所作的《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1944年3月13日的《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发表社论,介绍了三个典型案例,高度赞扬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取得的成绩,总结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不久,边区政府发布指示,要求各专区、各县要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多多采取调解结案。实际上据资料显示,1943年即开始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也涌现出了奥海清、石静山、任君顺、赵志清等许多马锡五式的审判人员。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1943年3月13日的《解放日报》中概括为三点:一、马锡五同志是深入调查的;二、马锡五同志是在坚持原则、坚持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善于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三、马锡五同志的诉讼手续是简单轻便的,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的。张希坡先生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一书中,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归纳为四点: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二、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对下级干部进行言传身教;四、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历史背景

  1、经济方面。陕甘宁边区地处黄土高原,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贫瘠,十年九旱,自然灾害频繁,交通不便,生产工具原始,农业十分落后。虽然边区政府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所需,开办一些小型加工厂,但生产规模非常小,生产能力有限。特别是1940年后,国民党政府对陕甘宁边区实行军事包围和经济封锁,一切外援基本断绝,同时非生产人员又有增加,物资缺乏,陕甘宁边区的财政十分困难,为发展经济陕甘宁边区,共产党曾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大生产运动,但边区仍处于经济落后的状态。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去边区政府所在地延安去诉讼,有极大的困难,诉讼成本很高,并且诉讼所消耗的时间,也影响了生产劳动。为便于人民群众的诉讼需要,就近审理上诉案件,边区政府于1943年3月决议在各专区设立边区高等法院分庭。

  2、政治方面。陕甘宁边区系1934年开始建立革命政权的老根据地。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及适应全国政治形势变化的需要,成立了以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联合一切抗日民众的“三三制”形式的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边区的社会性质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已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转变为新民主主义社会。为了根据地的建设,边区实行了减租减息等各种政策来发动群众,动员群众积极投身革命。当时国民党政府制定颁布的六法全书虽未废除,但在陕甘宁边区并未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在陕甘宁边区实施的主要是由边区政府制定的各种条例及政策,但就是这些有限的条例也是一些纲领性的规定,内容十分原则、简单,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不可能制定十分详尽的法律法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曾明确指出边区缺乏各种明文规定的法律及健全的制度。在当时的司法审判中,解决纠纷除了有限的原则性规定及政策外,还主要是依靠当地的习惯及风俗。

  3、社会方面。虽然从清末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及理念,到民国二、三十年代,新型司法制度在中国已基本形成,已在理论界及司法界形成共识,但该股思潮并未在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经济政治落后地区生根发芽。据学者研究,清末、民国以来,法律制度的变化主要在城市,而不在农村,村庄中的大多数纠纷最后并未演变为诉讼。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这些地区人们的潜意识中,权利至上、以和为贵、息事宁人的思想观念依然十分浓厚。以陕甘宁边区所实行的各种法律政策中较为详尽、完善的婚姻家庭方面的规范为例,先后实行的法律规范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但就是这些有限的实体法,在实践中也未完全真正的贯彻和实行,地方风俗习惯与法律政策之间仍存在严重的冲突。

  正是在这样的经济、政治、社会历史背景之下,使深入群众、调查处理、就地审判、注重调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成为可能。与此同时,审判人员也开始意识到,除了法律法规之外,人们一致的伦理观念、风俗习惯也可以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依据。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典型案例介绍

  检阅相关资料,马锡五亲自审判过的案件大约有五、六件,其中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案件则为华池县封捧儿和张柏儿婚姻一案。

  陕甘宁边区华池县封彦贵有一女封捧儿,1928年,封彦贵将年幼的封捧儿与张金才次子张柏儿订婚。1942年5月,封捧儿长大,当地聘礼增加,封彦贵为多得聘礼,便唆使封捧儿与张柏儿解除婚约,暗中却将封捧儿许给张宪芝之子为妻。张金才得知后,诉至华池县司法处,华池县司法处判决确认后一次婚约无效。1943年2月,封捧儿和张柏儿偶遇,二人互有好感,愿意结婚。封彦贵却在同年发月将封捧儿许给庆阳县地主儿子朱寿昌为妻。张金才得信,纠集20多人将封捧儿抢回结婚。封彦贵第二次诉至县司法处,县司法处未作任何调查,就判处张金才6个月徒刑,确认封捧儿与张柏儿的婚姻无效。判决后,不仅封、张两家不服,而且引发群众不满。后马锡五到华池县巡视时遇封捧儿,封捧儿向马锡五诉说了该事。马锡五召集了当地的群众了解情况,征询了群众的意见,亲自询问了封捧儿的意见,就地审理了该案,马锡五认为父母包办婚姻,违犯边区政府的婚姻法令,张家抢亲破坏了公序良俗,二者皆应处罚。他也劝说封捧儿和张柏儿,家长主观上也是为子女着想,不要记恨家长,还要多多孝顺。马锡五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举行了群众性的公审大会,判决如下:一、张柏儿与封捧儿的婚姻,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准予有效。二、张金才深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对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批评。三、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出售,违犯婚姻法令,判处劳役,以示警诫。

  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封捧儿和张柏儿皆大欢喜,广大群众也认为是非分明,合情合理,热烈拥护。该判决很好的贯彻了婚姻法律及党的婚姻政策,批判了旧风俗中的糟粕,树立处理婚姻案件的典范。同时,该判决也符合群众朴素的情感,易于为群众所接受,达到宣传法律政策、教育群众的作用。

  四、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衰退

  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产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各种条件并没有得到多大改变,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依然得到延续。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开始发生变化,现化法治理念也逐渐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尤其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开始了衰退。虽然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有“着重调解”,但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变更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具有特质已基本消除。始于80年代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使马锡五审判方式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

  民事审判改革即是对传统民事审判的习惯程式和操作程式进行较大的变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大致分为二个阶段:1、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改革分为两个部分,以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为分界点,《民事诉讼法》颁布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主要集中在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调整调解和判决的关系等方面,重点是强化当事人的诉讼作用,弱化人民法院的职权干预。《民事诉讼法》颁布后,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改变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做法,强调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二是强化庭审功能;三是强调审判公开;四是强调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法院当庭认证。

  2、90年代中期以后至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公布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将形成的比较正确、可行、成熟的改革措施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也对部分改革措施进行调整,但该司法解释系阶段性成果的总结和确认,各地法院又在该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该时期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庭前证据交换;二是实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审判人员与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相分离的制度;三是试行证据举证时限制度;四是使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范化和制度化;五是对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限定。随着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民事审判方式继续沿着改革的方向前进,已不仅仅局限于民事审判习惯或操作程式方面的改革,而是与审判组织的改革相结合,全面推进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五、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

  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在陕甘宁边区产生,并得到推广,有其内在的精髓。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方便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而且实行了公开透明的审判方式,裁判结果又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公正的诉求。

  1、简化诉讼程序,便于人民诉讼的原则。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规定:“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1941年5月1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发布的指示中规定:“无论诉讼当事人有无诉状……不得加以拒绝。”1942年2月《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产条例》规定:“人民诉讼,司法机关不得收受任何费用。”上述这些规定均体现了陕甘宁边区时期诉讼程序简便,不收诉讼费,从程序及经济方面均极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的诉讼,这也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中 “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案”的初始。

  2、人民陪审制度。群众路线不仅是开展边区政治工作的基本路线,也是边区司法审判工作的基础路线。在边区的审判工作中,注重吸纳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充分发扬司法审判的民主性。人民陪审制度的贯彻实施就是发扬司法审判工作民主性的一个重要标志。1954年12月1日,马锡五同志在其所撰写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一文中指出:“实行人民陪审,不仅可以吸引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思想和政治责任感,而且,可以使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不断提高质量,以防止错判。”当时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有三种方式,一种是审判机关邀请有关人士担任陪审员;二是由社会团体推选陪审员;三是由机关、部队、团体选派代表参与相关案件审判。

  3、调解审判相结合的原则。随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广,以陕甘宁边区为主的各革命根据地均把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审理案件的形式。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实行的是“调解为主”的司法方针。1942年晋西北革命根据地发布了《晋西北乡村调解暂行办法》。随着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确定了调解工作的三项原则:一为调解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二是调解须遵守法律政策,兼顾进步风俗习惯;三是调解非审判的必经程序。与现在提倡的“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司法方针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4、审判人员廉洁自律、以身作则、严格适用法律法规。马锡五同志未受过法学教育或高等教育,但他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以身作则的作风,使之成为一名受人尊敬的法官。以马锡五审判最为经典、流传最广的华池县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案为例,一审与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原因就在于是否严格依法判决。1939年4月4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中明确规定:“男女婚姻以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男女结婚须双方自愿”,“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结婚年龄,男子以满二十岁,女子以满十八岁为原则”。华池县司法处初审该案时,未能深刻理解婚姻条例规定的精神,未能把握本案的主要矛盾,作出一审判决后,不仅双方当事人不服,群众亦对该判决不满。马锡五同志则不同,他深刻领会婚姻条例的基本精神,在本案的各种矛盾中,善于总结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从主要矛盾入手,从而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做出了正确的二审判决,不仅案件当事人服判,而且人民群众也认为二审判决合情合理。

  六、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化社会的局限性

  马锡五审判方式形成之初,即有来自边区司法界的反对意见。虽然当下正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但不可否认,马锡五审判方式形成于抗日战争时期经济极度落后的陕甘宁边区,而应用于现代社会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笔者以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涵含的审判精神,是一种精神方面的践行,而不是简单的在形式上对这种审判方式进行模仿。

  1、区域上的局限。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适用于农村或城乡结合部地区。虽然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得到很大提高,但广大农村或城乡结合部总得来说还是相对封闭,人口流动较小,传统观念浓郁,人们的生产生活处于一种“乡里乡亲”的社会环境中,维系人们关系的仍然是朴素的亲情、友情关系。在这种环境中人们发生矛盾,首先并不一定是诉讼,很可能是通过德高望重的老人,利用情感、风俗习惯,进行说和、调解,化解矛盾,使双方重归于好,而不损伤之前的感情,故马锡五审判方式在这些地区更容易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在城市,社会生活现化程度较高,人们之间相对陌生,社会关系也较为复杂,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在这些复杂的社会关系发生纠纷时,各种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还可能涉及专业化或技术问题,诉讼程序不可能简化,加之人们权利观念变化,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简化程序、注重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复杂化的纠纷时,就显得有些利不从心。

  2、案件类型的局限性。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简化程序、注重调解的特点,决定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适用于案件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及婚姻家庭案件。在现代社会,人们的自我权利意识觉醒,案件所涉利益越大,人们的期望值也越高,对案件的审理更关注程序公正和形式上的公正。因此,对于诉讼标的较大的案件对程序公正的要求较高,不可能简化程序。相反,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人们更希望降低诉讼成本,尽快解决纠纷; 而婚姻家庭纠纷,也主要是家庭伦理矛盾;对于这些类型案件,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有很大的优势性。

  总之,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事审判的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在当前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背景下,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并非政治口号和简单的形式模仿,而是要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扬弃和发展,为其注入新的现代理论。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历史考察,可以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丰富和发展提供借鉴。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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