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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酒后抢劫 逃亡10年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3-19 11:39:14
本网讯(苏传清 杨守金)
钦州市东场镇农民郑辉伙同他人酒后抢劫,逃亡10年后自首。2013年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贯彻“清网”的相关政策,对被告人郑辉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1年8月10日,被告人郑辉与郑伟明、刘兵(已判刑)、刘东(另案处理)在那丽某大排档饮酒。席间,被告人郑辉说其有朋友在海边虾塘处出了点事,提出要求其三人去帮忙。当日下午3时许,这伙人持被告人刘兵、刘东取来的片刀窜到竹埠袁日康的虾塘寻找打其朋友的人未果,塘主袁日康怕这伙人闹事,便煮虾招待他们,酒足饭饱后,被告人郑辉提出去抢收虾老板的钱,其他人均同意,此时,被告人郑辉与郑伟明持片刀走向刘文勇等被害人,用语言胁逼其交出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刘文勇不从,被告人郑辉即用拳脚对其进行殴打,郑伟明和刘东也上前帮凶,刘兵在旁用语言威吓其他人员不准走近帮助被害人,刘文勇见状被迫拿出1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郑辉。抢后,被告人郑辉分得赃款人民币460元。 另查明,在两院一部“清网追逃行动”期间,2011年10月23日,被告人郑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有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在两院一部“清网追逃行动”期间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元,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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