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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成年子女是否享有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权?
作者:黄慧群   发布时间:2013-03-19 15:30:41


    【案情】

    1997年程笑与华红梅登记再婚,华红梅主要依靠程笑的工资收入生活。2012年2月程笑因病去世。程笑与前妻共生育三个女儿。程笑与华红梅结婚时三个女儿均已成年,婚后,三个女儿均没有与程笑在一起共同生活。程笑生前的生活起居由华红梅照顾。因程笑单位发放死亡抚恤金的问题,华红梅与三个女儿发生纠纷。

    【分歧】

    对三个女儿是否享有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权,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抚恤金兼具物质和精神补偿性,故配偶、子女均有权享受。

    另一种意见认为,抚恤金是对与死者生前有扶养关系的近亲属的抚慰,不属于遗产,独立的成年子女无权享受。

    【评析】

    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一、死亡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组织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分割。首先,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或病故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遗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其次,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故三个女儿不能依此要求分割死亡抚恤金。

    二、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有严格限制。

    首先,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为死者的遗属。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确认、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和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七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故享受死亡抚恤金的对象为遗属。

    其次,遗属仅指有供养关系的亲属。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对遗嘱补助对象的限定,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可推论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也应仅限于有供养关系的遗属。

    最后,仅有供养关系的子女享受死亡抚恤金符合体系解释原则。《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五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因此,从体系解释的方法看,享有死亡抚恤金分配权的子女应仅限于有供养关系的子女,已独立成年子女不属抚恤金发放范围。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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