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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法院亮剑虚假诉讼 建议立法加大刑事制裁
作者:章宁旦 吴环 发布时间:2013-03-21 09:06:46
在史某被带上手铐的那一刻,他绝对没有想到自己设计的看似天衣无缝的虚假诉讼伎俩会被法院迅速揭穿,更没想到还因此“偷鸡不成蚀把米”,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
据悉,目前像史某这样恶意制作虚假事实、证据提起虚假诉讼以及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虚假诉讼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威胁到了司法的权威及公信。 为此,从化法院针对此种诚信缺失的行为,已经亮剑相迎,通过各项举措织就一张严密的“司法诚信网”,致力于实现高效快速打击民事诉讼欺诈行为。 为赖债男子制造虚假证据 原来,史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8年11月3日向韩某借款8万元,并打下借条。此后,韩某多次催促史某还款,但史某以种种借口拖延,分文未还。韩某一怒之下起诉至广东省从化市(隶属于广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史某立即偿清借款。 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后,判决史某偿还8万元借款给韩某。史某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履行期限届满后,史某仍未偿还,于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间,史某篡改作为案件主要证据的“借条”原件,在“借条”背面写上对自己有利的“借款说明”,并将其当作“新证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以求达到推翻原判决,逃避偿还借款的目的。谁知,天网恢恢,史某的欺诈行为很快被从化法院识破,法院于日前依法对史某作出了拘留十日的决定。 据了解,史某通过篡改书证内容实施诉讼欺诈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早在2008年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也曾出现过。史某与前妻曾某于2006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由史某支付曾某补偿费用人民币8.8万元。离婚后,史某实际支付曾某37800元,曾某开具了五张收据由史某保管,史某为了逃避支付剩余补偿费,对其中两张收据进行篡改,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发现其欺诈行为。 劣迹斑斑的史某,经过法官的批评教育,最终幡然悔悟,在拘留所里声泪俱下地写下了悔过书:“本人的无知行为是因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严重欠缺所造成,给法院的审理工作造成严重干扰。在此,我深表诚恳道歉和痛心悔过……。” 立审执全程严防,严格审查重制裁民间借贷造假 “全国各地爆出的虚假诉讼行为,不止在数量上突飞猛进,在涉案金额上也不断刷新着纪录,低至几千元高到近亿元,司法权威屡遭重创。”从化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防止不法之徒假借法院之手成就非法之利益,从化法院要求立审执各环节要全面掌握案件情况,认真研究关联案件,及时发现虚假诉讼端倪。 立案庭在收案阶段要加大立案材料审查力度,竖起虚假诉讼的第一道防线,严格排查虚假诉讼苗头,绝不让立案庭成为不法之徒的“帮手”。在审判中加大法院依职权审查证据的力度,确保证据链的详实与完整,绝不让审判庭成为不法之徒的“黑手”。在执行阶段,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执行依据及相关案件材料,在利益兑现的最后环节严格确保不使非法利益合法化,绝不让执行局成为兑现虚假诉讼成果的“打手”。 据介绍,从化法院针对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成为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现实状况,出台了《关于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强调加大依职权审查有关证据的力度,强化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借据”、“欠条”不可单独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出借人还需提供实际交款于借款人的证明等等一系列相关证据。《意见》还着重对有高利贷倾向的借贷关系进行遏制,防止非法高利贷借法院之手合法化。此外,《意见》对有证据证明借贷双方进行虚假诉讼的,规定了法院提请司法制裁的程序,构成犯罪的,将提请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坚决依法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2012年7月,从化法院主动牵头,组织从化市公、检、法三家共同协商制定《关于对民事诉讼欺诈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合力构建司法诚信体系的工作意见(试行)》。意见详细梳理了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各个阶段中出现的民事诉讼欺诈行为,重点打击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证人、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言、报告,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诉讼参与人捏造案件事实投诉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四大类民事诉讼欺诈行为,并罗列了这四类民事诉讼欺诈行为涉及到的刑事责任。 “我们在筑起铜墙铁壁加强防范的同时,也呼吁在立法上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刑事制裁的力度。”该负责人说。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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