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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作者:赵永贵 发布时间:2013-03-21 09:50:20
公示催告程序是对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的权利人,在出现被盗、遗失、灭失情形时予以相应救济的程序,其核心在于通过公示催告,催促不特定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案件一般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希望通过人民法院宣告该票据无效,以实现自己票据上的权利,而不是因票据上的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所以公示催告案件没有确定的对方当事人,具有非讼性。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无须开庭审理,只要发出公示催告,即可根据公告期内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是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可见,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于解决民事纠纷。公示催告程序在确认一定事实的基础上,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以丢失的票据权利尚未实现,亦即支付人尚未支付为前提。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则意味着权利尚未实现。但是,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完全可能使票据权利被非权利人实现,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使人民法院以后作出的判决得不到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是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决定,支付人应当执行。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采取强制措施外,在人民法院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申报仅作形式审查,并邀请申请人到场查验利害关系人申报的票据。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通知后,即应恢复支付;权利申报人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公示催告程序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终结后,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按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某公司因遗失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汇票,向票据支付地的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某钢铁公司持有与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银行汇票,其如何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呢?钢铁公司为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某市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申报有理,则某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当然,如果钢铁公司在公示催告程序届满后,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同样产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后果。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申请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期间届满未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可见,除权判决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而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后阶段,但却不是必经阶段。只要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有人申报权利,即使申请人请求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也不能作出除权判决,而只能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同样,公示期间届满,虽无人申报权利,但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仍然不能主动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票据丧失权利,即使是票据丢失后的善意取得者也不例外。同时,申请人被确认对票据享有权利,并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例如,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乙应当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提起票据纠纷的民事诉讼。理解公示催告程序中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权利救济的时间是以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二是利害关系人只能向法院提起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讼,而不能申请再审。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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