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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是否可以对亲人骨灰提出返还权?
作者:叶国平 发布时间:2013-03-25 14:24:58
【案情】
覃某得知自己将不久于人世,膝下二子都远在国外工作,遂立下遗嘱,决定将自己生前的少量财产赠与保姆,并要保姆负责一切后事,任何人不得干预。后保姆将遗体火化,并将骨灰存放于一幢无人居住的房子里。覃某的两个儿子回国后即要求保姆返还父亲的骨灰供其妥善安放,以便祭扫。保姆以覃某的遗嘱为由,声称覃某表示过后事由她负责,任何人不得干预,拒绝将骨灰交给覃某之子。 【分歧】 本案中,对骨灰的归属产生争议,乃至骨灰是否属物权客体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骨灰不够成遗产,保姆可以保留骨灰。 第二种意见认为,骨灰虽然不构成遗产,不能继承,但是可以成为埋葬、祭祀、管理的标的,骨灰的处理只能由近亲属处理,保姆应该返还覃某的骨灰供其子妥善安放,以便祭扫。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骨灰应该视为物权法上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在于其虽然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是可以成为埋葬、祭祀、管理的标的,骨灰寄托着亲人的情感和哀思,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按照中华民族的传统和一般的公序良俗,骨灰的处理只能由近亲属处理。 2、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近亲属通过安放、管理和祭奠骨灰表达对逝去亲人的思念和哀悼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合法权益,本案覃某之子的要求应该是合理的。而且保姆将骨灰就放置在一幢无人的房子里,处理方式也确有不妥,虽然覃某的遗嘱明确表达了由其处理后事,但是遗嘱的成立与后续的处理,不应该与公序良俗违背,更不能阻止覃某之子合理的安置、管理、祭奠骨灰的权利。 综上,笔者认为覃某的骨灰应由其两个儿子安置和保管,以供吊唁。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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