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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耍无赖” 法院依法来追责
发布时间:2013-03-25 10:26:58


     本网讯(通讯员 崔林)   3月25日,湖南省炎陵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谭彭保险金12万元。

    2009年8月17日,原告谭彭驾驶装载杉条的拖拉机,搭载李萍、万正,从船形乡沿潭村往新生村方向行驶,行至上沿潭组运石坳下坡路段时,因道路呈“S”急转弯下坡,车辆在倒车行驶时,因方向失控(车头往上翘),车辆滑出公路,原告谭彭见状立即打开左侧车门跳下,在车辆翻滚时,将万正、李萍甩出车外,落地后被车辆碾压致死亡、重伤,造成万正当场死亡、李萍重伤且构成一级伤残、拖拉机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伤者李萍起诉死者万正的妻子张美(运输承包人为万正),张美又起诉本案原告,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本案原告谭彭赔偿181346元,并赔偿万正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死亡时止的护理费(按600元/月)。

    原告所有的拖拉机于2009年6月1日在被告处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因事故发生时,死者万正和伤者李萍均是从车辆上被甩出后又被该车辆碾压致死致伤,死者和伤者均已转化为第三人。事发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理赔,但被告均以死者万正、伤者李萍系车内人员、不属第三人为由而不予赔偿。遂产生纠纷诉至炎陵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所谓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同时,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死者万正、伤者李萍的确乘坐于拖拉机车上,属于车上人员,但由于原告谭彭(驾驶员)在行驶中因方向失控(车头往上翘),车辆滑出路面,原告谭彭打开左侧车门跳下,在车辆翻滚时,将万正、李萍甩出车辆外,落地后被涉案保险车辆碾压致死亡、重伤,交通事故发生时万正、伤者李萍已经置身于拖拉机车之下,故死者万正、伤者李萍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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