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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召开辖区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作者:陶美艳 发布时间:2013-03-25 09:57:24
近日,海南省高院在昌江法院召开二中院辖区部分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主要就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或遇到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交流:
一、非法证据的排除难以把握。非法证据排除难是参会单位普遍反映的问题,辩护人介入案件后易在证据上大做文章。例如,白沙法院刑事审判庭提出,在辩护人介入案件后,庭前很少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而在开庭时又对案件所有证据质疑,认为是非法的,这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 二、“两金”取消对基层审判工作的影响。各基层法院还提出了关于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两金”取消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办案难度增加的问题。例如交通肇事案件的附带民事处理,这类案件都是过失犯罪,如果对于被害人的损失能够给予有效的全额赔偿,在法院量刑上有较大影响。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被害方对于其损失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在此前提下,被害人的损失一般都能得到相对多的赔偿金额,即更有效的赔偿。但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院不再支持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在此基础上,被害人的丧葬费以及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一般较少,即便得到了全额赔偿,也与其实际损失有较大差额,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法院的量刑难度,也降低了刑事当事人的息诉服判概率。 三、取保候审的适用。在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公安、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较为广泛,其中也包含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这给法院审判阶段增加被告人脱管、漏管,传唤不能及时到案的风险,尤其是对于其中一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在公安、检察机关已经对其取保候审的,法院为了保障庭审、宣判的顺利进行,就可能需要对其逮捕,这一方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更是让法院变相成为逮捕机关,这有违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宗旨。 四、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细化。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是各基层法院对之适用较少,个别参加会议的单位提出证人出庭应该由检察机关通知还是法院通知难以定夺。对此,高院作出了明确指示,依照法律规定,当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就应该由法院通知证人出庭。 此外,座谈会还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都有权申请回避、辩护人应在庭审笔录上签名以及贩卖毒品案件在重量计算上应该考虑毒品的药物含量等方面的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与交流。 座谈会的最后,曾繁深专委做了总结讲话,提到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丰富多样,涉及实体法、程序法,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力度等方方面面内容,大家畅所欲言,气氛热烈,达到了座谈会的预期目的。这对省高院下一步刑事审判工作,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结合问题、经验制定明确的规范指导意见有大益。 来源:
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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