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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即合二人走上盗窃之路
发布时间:2013-03-25 08:34:42
本网讯(闫佳)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罗群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唐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罗群桦向被告人唐囷提出盗窃电动车,被告人唐囷当即同意。8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群桦、唐囷携带老虎钳、起子、锤子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唐囷驾驶助力车搭载被告人罗群桦在本市象山区安新南路18号20栋1单元楼下,见失主莫绍辉的咖啡色“铃木王”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被告人罗群桦用剪刀剪断警报器的电源线,被告人唐囷用老虎钳剪断防盗锁,二被告人将车推行至旁边树下,被告人罗群桦接通该车的电源线后将车盗走,藏匿于被告人唐囷租住的七星区莫家坪村56号。 2012年8月21日3时许,被告人唐囷驾驶助力车搭载被告人罗群桦在本市秀峰区五里圩文化室院内,见失主常青的红色“木铃王”牌助力车,被告人唐囷用拉虎钳剪断防盗锁,被告人罗群桦接通电源线,将该车盗走,藏匿于被告人唐囷租住的七星区莫家坪村56号。当日4时许,被告人唐囷又驾驶助力车搭载被告人罗群桦在本市七星区染房新村10号,见失主韦荣福的白色“辉翔雅马哈”牌电动车停放在大厅内,被告人罗群桦用剪刀剪断报警器的电源线,被告人唐囷接通该车的电源线,将该车盗走,藏匿于被告人唐囷租住的七星区莫家坪村56号。早上7时许,被告人唐囷将所盗红色“木铃王”牌助力车和白色“辉翔雅马哈”牌电动车以人民币2 00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光平(另行处理)。 案发后,二被告人被公安人员抓获,所盗窃的咖啡色“铃木王”牌电动车、红色“木铃王” 牌助力车和白色“辉翔雅马哈”牌电动车均被公安机关缴获,经鉴定:咖啡色“铃木王”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87元;红色“木铃王” 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722元;白色“辉翔雅马哈”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20元,上述车辆现均已退还失主。 秀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群桦、唐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群桦、唐囷多次实施盗窃,均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实施的盗窃中,分工配合,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二被告人的相对作用分别予以处罚。辩护人张海翔提出被告人唐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群桦归案后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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