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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统计工作及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刘红民   发布时间:2013-03-26 10:36:14


    近年来,焦作两级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在本院党组的正确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下,不断强化院领导和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注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经过司法统计人员的努力,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随着统计数据量增加,指标体系增多,统计任务更加繁重, 经过对我市两级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层次的原因进行认真调研, 两级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其数据的准确性,破坏了整体效果,司法统计工作亟待进一步规范。

    一、焦作两级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从多年的司法统计工作实践看,一些法院的领导及干警认为,司法统计工作只是法院工作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统计途径由各业务部门自己填报,统计数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改,统计结果上级法院只进行数据分析,未真正考核真伪,往往因数据不客观、不真实,不能真正反应法院工作实绩而不被重视。就焦作全市两级法院司法工作调研情况来看,近三年来,司法统计工作纳入审判管理工作职能后,全省多数法院以司法统计数据为基础开展审判业务绩效考核和质效评估,特别是2012年的审判业务考核成绩客观真实,数据多数来源于信息系统并与司法统计数据进行核对,有效促进了此项工作的开展,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各法院对此项工作的轻视或错误认识。但从目前情况看,单纯依靠绩效考核来推动司法统计工作的开展虽然成效明显,但受流程管理系统设计和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制度所限,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司法统计工作专职人员积极性不高,队伍不稳定。目前,多数法院的司法统计人员来源于非法律专业高校毕业生,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专职司法统计工作人员如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官序列,在法院的发展空间相对较小,同等条件下与其他法官相比竞争力较弱,从长远发展角度讲,专职司法统计员因看不到发展希望而降低了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到工作质量和效率。而通过司法考试的司法统计员,多数想脱离此项工作去从事审判工作,加之法院领导从干警个人发展的角度考虑,多数对他们进行了调整,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统计专职队伍的稳定性。特别是基层法院,受人员数量所限,多数司法统计员还要兼职部门内勤或流程管理员、网络管理等多项工作。相对较重的工作任务和没有前景的工作岗位,必然影响到司法统计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对司法统计专职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专门业务培训。从全省法院近三年的审判管理工作发展历程看,多数司法统计员是随着审管办机构的组建而调整或新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因省院未进行此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所以各法院都是在实践中边学边干,或由中院进行个别指导,司法统计员的专业知识不够全面,专业素质提升较慢,进而影响到司法统计工作的开展。

    (四)司法统计工作职能作用发挥不足 。截止目前,多数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仍然只停留在数据统计层面,对数据的分析不深或不够全面,特别是围绕司法统计开展的审判质效评估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更是刚刚起步,不能很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客观的数据分析信息,没有发挥出司法统计工作应有的重要作用。

    (五)司法统计软件设计不完善。随着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逐步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现有的数据提取和统计功能已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急需进行升级改造。如目前信息管理软件对一审案件的生效信息录入没有设置监管程序,导致多数法院至今在司法统计法综表的2-6表统计项目中不能自动生成相关数据信息,有的统计项目仍需手工填报,不仅增加了工作量,更影响到数据的准确性。再如,目前的司法统计报表中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和陪审员件数据,系统均不能实现自动核对。

    二、完善司法统计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司法统计人员配备。构建科学合理的专职司法统计员队伍 。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各中院应配备2名专职司法统计员,各基层法院应配备1-2名专职司法统计员。司法统计员的选取要拓宽范围和渠道,逐步实现技能专业化、知识全面化、人员年轻化,兼具法律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并具备一定的调研能力。

    (二)建立完善司法统计工作人员专项培训制度 。一方面要抓好岗前培训。司法统计员的岗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司法统计员的职责、各类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统计系统》的操作、统计分析写作方法、保密教育以及司法统计相关制度等。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好司法统计员的在岗培训。上级法院应当做好下级法院司法统计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培训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下级法院的司法统计员进行培训学习和交流活动。

    (三)改革司法统计模式,建立以信息系统数据为核心,以司法统计报表数据为必要补充的司法统计模式 。目前,现行的司法统计软件系统只能统计并生成法综表,而一些考核指标数据每月还需手工计算填写,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应根据《统计系统》信息表中的信息点进行全面设置,从而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系统的全面对接,确保信息表各项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生成。升级现有的流程管理系统,实现考核指标数据自动生成,并提供自定义汇总、制作表格、选项等功能,将案件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都设置成信息点纳入流程监管。

    (四)拓宽司法统计数据利用渠道,充分发挥司法统计数据的功能作用 。 进一步强化信息统计与数据分析的结合力度,创新司法统计部门与业务部门调研力量的协同配合,集聚智慧,定期对本院审判(执行)工作绩效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制定对策,不断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绩效水平。建立司法统计数据信息平台,加大司法统计信息公开力度,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

    (五)提高司法统计员的职级待遇,稳定队伍,确保司法统计工作顺利开展。针对目前全省法院司法统计员的队伍现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高司法统计员的职级待遇。建议中院配备科级或中层副职的专职司法统计员,基层法院配备中层副职的专职司法统计员,真正从司法统计员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考虑,以事业凝聚人才,以待遇拴心留人。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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