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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车轮溅起石头击伤,如何定案由?
作者:李伟   发布时间:2013-03-27 13:53:48


    【案情】

    武某在省道上等车时,被大客车车轮溅起的石子击伤,立即送到医院治疗,花去数万元医药费。经伤残鉴定,武某的伤残为八级。

    【分歧】

    关于武某被伤诉诸法院的案由,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由应为健康权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和《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案由应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分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地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两者的涵义来看,健康权和交通事故有重叠。如果交通事故发生人身损害,必然会使健康权受到损害。在案例中,武某受伤,其健康权肯定受到损害,同时也是一起交通事故。因为,一是本案的发生是由机动车造成的,武某是因为大客车车轮溅起的石头击伤;二是本案发生在道路上,武某是在省道上等车受伤的;三是造成了人身伤害或损失,武某的伤构成八级伤残;四是本案的发生是过错或意外造成的,大客车车轮溅起的石头击伤人是意外事件。因此,本案同时符合健康权和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第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健康权纠纷是一般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具体规定,如果两者存在法律竞合时,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本案应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三,根据立法优于司法解释、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侵权责任法》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新法,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说是上位法。在案例中,武某受伤时因机动车造成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道路安全法》对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特别法,如特别法有相关规定,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交通事故有明文规定,因此本案的案由应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四,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角度出发,本案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可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列入案中,利于理赔,可以最大程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第五,从诉累的角度出发,本案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可以减轻诉累。如果本案立健康权纠纷,侵权人赔偿以后,还要重新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费时费力,增加法院的负担。

    综上,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不仅符合法律相应规定,而且能最大角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支持第二种意见。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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