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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继承夫妻签订财产处理协议后的遗产?
作者:肖伦春 林小荣   发布时间:2013-04-01 11:43:42


    【案情】

    吴某、许某夫妇生育三子女吴A、吴B、吴C,许某于2008年病故。1990年4月间吴某与许某建成房屋一幢,吴某以其名义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证。2011年7月原告邓某与吴某登记结婚。2011年12月间原告邓某、吴某订书面协议,主要约定:“……2、婚前各有财产财物属各自所有,由各自处理,婚后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所有……4、婚前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归还,不能用共有财产归还。……6、有关百年归寿问题,如果男方先归天(死亡)后事由男方子女负责,如女方先归天由男方负责后事;如果一方先归天,另一方在30日内回自家房屋居住,不能占用对方房屋和财产,生活方面自理,或由自己子女和亲属扶养。”2012年7月11日吴某因病去世。后原告邓某以其与吴某是合法夫妻,诉争房屋其有权继承为由,将吴某的子女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其继承吴某的房屋遗产150000元。

    【争议】

    第一种意见, 原告邓某与吴某签订的《协议》不属于遗嘱,原告邓某有权法定继承吴某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原告邓某与吴某签订的《协议》,是行使放弃继承吴某财产的权利,原告邓某不能继承吴某的遗产。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争议的两种意见中,均认为本案中的原、被告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三人是代位继承人有权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关于第一种意见,认为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就是说,遗嘱应该有指定继承人。本案中,原告邓某与吴某婚前签订的《协议》没有指定遗产的继承人,不属于遗嘱的性质,该《协议》对原告继续吴某的遗产没有约束力,故原告邓某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

    关于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遗产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翻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本案中,原告邓某与吴某婚前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的第六点是双方对一方死亡后的遗产继承约定,双方当时就已经明确一方先死,另一方放弃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利。现吴某先死,那么原告邓某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放弃继承吴某遗产的权利。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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