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离婚判决确认共同债务 可为时效中断的事由
发布时间:2013-04-02 10:41:07


     本网讯(通讯员 郑辉)   一张欠条离出具之日已近5年,是否必然过了诉讼时效?原告举证提供债务人的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对该债务进行了确认,能否成为时效中断的理由?2013年3月29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刘云、伍梅归还原告张涛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6年,刘云与伍梅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08年,张涛将一五金店转让给刘云与伍梅,因资金紧张,2008年4月15日,双方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张涛60000元,并在欠条上签字。2012年7月20日,伍梅向法院起诉离婚。2012年9月21日,法院依法判决刘云与伍梅离婚。2013年3月6日,张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云与伍梅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欠条出具之日是2008年4月15日,现在是2013年了,该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张涛举证提供刘云与伍梅的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写明夫妻共同债务:欠张涛60000元,由刘云与伍梅各自承担一半且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张涛认为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对这笔债务进行了确认,应该具有既判力和公信力,不存在时效的问题,即使存在,诉讼时效也因此中断,应从2012年9月21日重新计算,到2013年3月6日起诉之日还未满两年,诉讼时效并未超过。

    被告质证后认为,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不能作为这起纠纷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因为该离婚判决书只是确认了一个欠款的事实,并没有判决要对张涛进行给付,也不能够看出原告张涛曾经向被告刘云或伍梅主张过权利。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仅包括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也包括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虽然自2008年4月15日至起诉之日原告并未向被告任何一人主张过权利,但是2012年9月21日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对刘云和伍梅欠张涛的借款进行了查实,且刘云和伍梅都认可了这夫妻共同债务,应视为被告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因此中断。诉讼时效从2012年9月21日重新计算,到2013年3月6日起诉之日还未满两年,诉讼时效并未超过。另由于该共同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所发生,原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