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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胡路法院:让“黑代理”无缝可钻
作者:付建国   发布时间:2013-04-02 15:13:44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为数不少的不合法公民代理现象,他们假借公民代理来谋取私人利益,甚至还有个别无理信访户成为公民代理专业户,以此来获取非法利益,结果不仅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严重地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秩序。另外,还出现因不合法公民代理而产生代理费用纠纷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行为,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作了进一步规定,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三种情形:(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公民代理顾名思义,就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为诉讼,行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履行应尽的义务。因此上述第五十八条(二)和(三)属于公民代理之情形。较之以前,这次新的民事诉讼法删除了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公民代理的情形,同时增加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民事诉讼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严厉打击不合法公民代理行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采取全程打击和互相联动措施,使不合法公民代理情形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中,无法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经过一段时间有效运行,这一举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当事人和辖区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一、全程打击,让不合法公民代理人无法参加诉讼。

    所谓公民代理就是指非法律职业(主要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普通公民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参与法庭诉讼的一种活动。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让胡路区法院党组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使全体法官树立坚决打击和全程打击不合法公民代理的理念,让不合法公民代理的人员再也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中来。

    在立案阶段,该院根据院里实际情况,要求立案窗口工作人员严格审查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形式上属于公民代理的,要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公民代理的条件,并在立案大厅张贴公民代理及不合法公民代理的法律后果。属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必须出示相应执业资格证、事务所函及当事人授权委托书,防止其以公民代理的身份进入诉讼,谋取个人利益;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必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其确系当事人近亲属或单位工作人员。为防止人员钻法律空子,到企业开单位工作人员证明,有偿为企业代理案件,该院立案法官采取包括电话核实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核;除此其它情形的,必须由当事人出具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材料,并盖章证明情况是否属实。同时,为了验证真实性,还要求立案法官采取电话方式与上述单位进行一一核实。在审查代理人资格过程中,发现确系公民代理的,由庭长审批,严把公民代理准入关,并由立案法官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和引导,告知其公民代理的属性是无偿性,告知其公民代理诉讼相关的权限,告知其如果有偿收费可以自行到司法局举报;发现系不合法公民代理的,由立案法官告知不合法公民代理人,并把相关情况报到区司法局。同时还告知当事人不合法公民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自行参加诉讼或其更换代理人。

    在审判阶段,该院要求一线法官在开庭前仔细审核诉讼代理人的条件,尤其是公民代理,防止其假借代理之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要求代理人出具个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社区或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重点审查其真实性;同时,还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合法代理,告知其公民代理不享律师所享有的哪些权利以及有偿收费的检举权,并记入庭审笔录。经审查,符合公民代理的,准许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公民代理的,立即责令其停止代理行为,退出法庭,并同时要求当事人更换合法代理人。另外,还将对不合法公民代理人进行讯问,形成法庭讯问笔录,报请区司法局,建议其对不合法公民代理人进行严厉处罚。为让更多法官了解不合法公民代理人的信息,该院建立不合法公民代理人员信息登记簿,由各业务庭适时统计不合法公民代理人员情况,并在法院内部网上进行共享,遇到上述登记簿中的人员名单,一线法官都会加大审查力度,详细审查其本次代理是否满足公民代理的条件,可以说这一做法极大方便了法官对公民代理的鉴别。

    在执行阶段,该院也要求执行法官认真审查委托代理人的真实性,尤其是公民代理,防止不合法公民代理人携款潜逃。一是谨慎审查。经过调研,发现在执行阶段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的案件,数量并不多,尤其是委托公民代理申请执行少之又少。为此,对于公民代理申请执行的案件,该院坚持谨慎的态度,认真细致地审核其代理的身份,并对申请执行人做笔录,调查核实公民代理的真伪,是否符合公民代理的条件。二是引导建议。由于执行依据都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方面的障碍,故委托申请执行尤其是委托公民代理申请执行就显得不是那么特别必要。如果确需要委托他人申请执行,选择律师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其法律知识和维护当事人权益能力远比普通公民要高。为此,该院在执行中,引导申请执行人选择最佳代理人,代理其申请执行。如果选择公民代理的,具体执行法官则要现场形成笔录,告知其选择公民代理注意的事项及风险责任。三是建立责任。为防止被代理人携款潜逃,该院建立未尽到公民代理审查义务的责任追究制度,让执行法官时刻绷紧公民代理审查弦和责任弦。

    二、相互联动,让不合法公民代理不敢公民代理。

    建立内部联动。该院各庭室树立全院一盘旗的思想,联合打击不合法公民代理行为,使其无利可图,使其受到有力打击。该院在立、审、执过程中,形成资源共享机制。对于诉讼中每一个程序出现的不合法公民代理,都会在不合法公民代理登记簿上有详细记载,并在全院范围内传阅与共享,使每位法官在审查公民代理提前就已经心中有数。全员参与、全方位打击。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法公民代理,各个法官都会自觉配合,共同打击不合法公民代理人,如立案过程中不合法公民代理人因不准许其代理而扰乱工作秩序,执行法官及法警会给予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稳控,妥善解决。构建外部联动。今年年初,该院召开了包括区司法局、公安局、人大、政协、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各社区、部分社会团体、村(居)委会负责人及群众代表到法院就公民代理进行座谈,学习了新民事诉讼法有关公民代理的规定,讨论了不合法公民代理的违害性及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出具的必要手续。同时要求各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内容要全面,要客观。形成资源共享机制。在座谈会议上,达成资源共享意见,要求各单位建立有关不合法公民代理信息备案制度,及时报送不合法公民代理信息,形成资源共享。加大打击不合法公民代理行为力度。在座谈磋商中,大家一致认为应该严厉打击不合法公民代理行为,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对于不听劝告扰乱法庭秩序的,予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同时报司法局,由区司法局给予其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通过加大处罚力度,让不合法公民代理人不敢再代理,不再进行不合法公民代理来谋取私利。

    为实现打击不合法公民代理人无缝隙,衔接全程打击和联动机制,该院还定期组织部分单位和代表召开经验交流会,分享彼此预防和打击不合法公民代理好的经验,共同织好不合法公民代理网络,让不合法公民代理无处可逃。

    通过全程打击,互相联动,形成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态势,从而给不合法公民代理人致使的打击,让其不再敢从事不合法公民代理。如今,该院再也没有发生一起不合法公民代理案件,再也没有一起因公民代理而产生纠纷,维护了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优化了法律服务环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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