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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岂能如儿戏 强制执行“吃”罚单
发布时间:2013-04-02 14:45:19
本网讯(杨峰)
被执行人廖洪、廖坤多次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却拒不履行,同时存在不如实申报、隐匿财产的行为,2013年3月29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二人给予每人2万元的罚款,促使该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1年10月16日,廖洪、廖坤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康城借款640万元。借款到期后,二廖未及时还款。康城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将二人诉至吉安中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康城借款。调解书生效后,二廖仅给付了100万元即拖延支付剩余借款。康城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在调查核实二位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情况时,发现二人没有如实申报财产,并将房产在银行设定了抵押,还存在转移、隐匿银行存款行为,给法院执行制造了很大困难。执行人员前后二次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廖洪、廖坤二人只是按协议履行了部分款项,导致案件长期未能执结。执行人员了解到被执行人廖洪在第二次达成协议后,将一处房产在银行设定了抵押,但贷款款项并未用于履行偿还义务。执行人员果断地查封了该抵押房产,并告知抵押银行法院将对该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执行人员还了解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多个项目中有合伙、合作关系,双方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释法析理,指出其妨碍执行应受到的法律后果,告知将对其作出处罚,如果积极履行剩余债务可从轻处理。得知双方又有协商的意向,执行人员挤出星期六的休息时间再次组织双方协商。次日,双方达成第三次和解协议。在法律的强制威慑下,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 鉴于执行过程中廖洪、廖坤二人存在的不如实申报、隐匿财产等行为,江西吉安中院决定对二人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认错悔改后积极履行债务的态度,对被执行人二人予以从轻处理,给予了每人2万元的罚款处罚。(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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