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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女幼师心存贪念 黑手伸向幼儿伙食费
发布时间:2013-04-07 12:39:33
本网讯(张行文)
从师范毕业的黄兰在幼儿园担任实习教师,在同事眼中颇有爱心的她,却因贪念将黑手伸向了幼儿的伙食费。2013年4月7日上午,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黄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2011年7月,黄兰从师范学校毕业回来后,因对孩子有爱心,加上自己具备的专业知识,通过朋友介绍,她到武宣小红帽幼儿园担任实习教师。该幼儿园有个习惯,每个月由带班老师定期向学生收取本月的伙食费,然后再统一上交学校。2012年5月7日,该幼儿园开始收取该月的伙食费,一班的带班老师吴梅将伙食费收取后,放在了自己的手提包里,并将手提包放在教室的电视柜上,然后带着班上的孩子到校园里玩耍。此时正好路过的黄兰看到电视柜上的手提包后,环顾四周无人,她心生贪念,溜进教室,打开吴梅的手提包,从中抽取了8张百元大钞,然后离开。 事情发生后,因不知道怎么回事,吴梅并没有报警,只是同事之间相互谈论,可接下来的三个月,校园里连续发生类似的事件,收取的伙食费接二连三失窃。2012年9月,吴梅收取的伙食费再次被窃,她实在忍无可忍,决定报案。在2012年9月20日这天,接到报案的公安民警前来调查,在公安民警离开后,黄兰私下找到幼儿园园长交代了事情的经过,接二连三发生的盗窃案,是她以同样的手法进行盗窃的。在幼儿园园长的鼓励下,黄兰到公安机关自首。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赔失主经济损失,取得失主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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