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讹诈还是赖账 证据不足原告请求被驳
发布时间:2013-04-08 09:38:46


     本网讯(通讯员 贺洁)   债务已还仍去追债,这是讹诈;欠债不还蒙混过关,这是赖账。近日,江西省安福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彭海诉李光民间借贷纠纷案,围绕借款是否归还争论不已,法院最终以原告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未还借款,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彭海与李光原本是好朋友,均从事房地产等业务。李光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彭海借过三笔钱,一般一个月后连本带息予以归还。2012年11月,彭海将李光诉诸法院,要求其归还所借的第三笔借款400000元。李光接到法院送来的传票后,一时不知所以,打电话给彭海问其怎么回事,彭海不愿多说,只说与其聘请的律师谈。

    本案如期开庭,彭海本人未出庭,由其代理律师代为诉讼,李光及其代理律师到庭应诉。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左右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一个月后如约归还本息,双方无异议;2011年2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汇入被告帐户,被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一个月,并未约定利息。2011年3月,被告将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汇入原告之子彭明帐户,原告已收到该款,双方没有异议。庭审中,原告两证人出庭证实,2010年11月,原告向两证人分别借款 150000元和100000元,连同原告的150000元共计400000元,由原告借给了被告。原告认为,被告2011年3月汇入原告之子彭明帐户的本息是归还2010年11月的借款。2011年2月被告出具借条的400000元,至今未归还,诉请被告偿付本息。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证人证实2010年11月的借款是被告所借,不能证明2011年2月的借款仍存在,两证人均为原告的朋友或亲属,只有证言没有其它证据印证,有欠缺。2011年2月的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2011年3月被告汇入原告之子帐户的400000元及利息,虽双方均未提供银行收付凭证,但原告已确认收款,没有异议。原、被告的借贷过程中,被告借款时间先于还款日期,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原告的借条只能证明被告曾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按原告所说,在被告未归还前面的借款时,再次借款给被告不符合常理。综上,原告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未还借款,故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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