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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异同
作者:熊 岚   发布时间:2013-04-10 09:33:50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虽然人人都希望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对方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使合同的目的得到顺利实现,但有时难免会由于各种原因使一方或双方的合同目的落空,由此便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42条中。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归纳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以下情形: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当事人一方根本没有缔结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谈判仅仅是个借口,目的在于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例如,甲就某项合同的订立与乙进行谈判,目的在于阻止乙与丙订立合同,或者使乙丧失其他商业机会。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隐瞒自己产品存在的瑕疵,违背自己财产状况、履约能力、产品性能、使用方法等告知义务。三是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不管是否获利,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四是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违反有效的要约和要约邀请,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及违反照顾、保护、通知、告知等附随义务。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107条中,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以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为构成要件,若一方当事人虽然有违约行为或在缔约中有过错行为,但是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则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的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都须有因果关系;二者的实现都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样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相对于二者的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更为显著。主要表现在:

    1、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之际,此时合同还未成立或虽已成立但不具备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即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

    2、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必要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必要,违约责任则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质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使缔约过失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有时即使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由于当事人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尽管无过错,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这是由合同相对性原则决定的。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法定责任,当事人不能排除其适用,该信赖利益是一种法定利益,而违约责任通常要求期待利益的损失,而且在当事人之间可以依约定承担。

    4、是否有法律上的限制不同。对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具有限制性规定。

    5、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是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除此之外,还有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由于违约责任属于财产责任,因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不能成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6、是否有免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而违约责任存在免责事由,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其适用。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免责条款。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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