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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邓高阳   发布时间:2013-04-15 10:15:51


    审查与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但该院在调研中发现很多被申请执行人在确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却因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规范或是在案件的材料上重视不够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结果是既纵容了一些违法被执行人的行为,也损害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事实认定依据不足,一些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前不注重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的做出缺乏证据支持,一些基本的事实无法得到认定,单从形式上来看,有的行政决定就缺乏办案材料的支撑;有的甚至对当事人信息掌握不完整,在处罚决定之前没有认真核对当事人的信息,出现错列当事人的情形。

    二是行政执法期间随意性大。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定,导致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决定做出时间严重长短不一的弊病,使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三是程序不合法。大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都是因为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对于一些关键性的执法办案期间没有从严把握,有的案件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申辩权利,甚至有些案件在作出重大处罚决定前没有进行听证;有的行政机关认为听证只是行政处罚法中列举的几种,而对一些没有在列举中的重大处罚决定认为不要进行听证。

    四是行政裁量不当。尽管目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是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把一些行政裁量严重不合理的情形纳入法院的审查视野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上都得到了认可。实践中行政执法乱裁量,在裁量中考虑不合理因素的情况大量存在,处罚畸轻畸重,既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也不利于案件的审查与执行。

    为此,该院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立法。一些案件审查与执行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相关立法不足,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从立法上来着手,要根据已有的审查与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取得的经验结合今后的行政执法状况,完善行政执法的程序性等内容的规定,对于一些行政执法的期间要予以明确、具体规定,缩小行政机关恣意的空间。

    二是从严审查。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标准从严审查与执行,不得为维护行政机关而降低审查标准,从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与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三是用好司法建议。大量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因为行政机关与执法人员徇私枉法造成的,而是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缺乏程序意识,很多问题是具体操作中的问题,是很容易纠正与完善的,因此,法院在审查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促使其及时纠正与完善。

    四是加强沟通。法院与行政机关虽然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都担负着推进依法行政的使命,在一些复杂、热点、难点和受人关注的问题上应加强沟通,通过沟通提高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意识与水平。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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