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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剩的彩礼和嫁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吴浩润 郑丽   发布时间:2013-04-15 14:08:55


    【案情】

    刘女士和胡先生于2007年结婚,2013年2月双方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刘女士起诉要求离婚。胡先生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达成了协议,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也无争议,但对离婚时尚剩的以刘女士名义存入银行彩礼款95000元,以及刘女士尚剩的嫁妆究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刘女士个人财产发生争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彩礼除三种例外情况返还外,其余均不存在返还情形,而如果彩礼属于男方婚前财产的话,则根据法律规定当然应当归男方所有,依法则应当返还,故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彩礼不属于男方财产。彩礼和嫁妆都是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也不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应属于女方婚前财产。

    第二种意见,离婚时尚剩的彩礼和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离婚时尚剩的彩礼和嫁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中存在二元化现象。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彩礼除三种例外情况予以返还外,其余不予返还的规定,可以得出不是男方婚前财产的结论,但是不能得出就属于女方婚前财产的结论,因为离婚时,除属于个人财产外,还有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夫妻关系存续那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没有排除婚前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最后,我国对婚姻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外普遍流行的观点为契约论,我国也有不少学者持该观点。如果以契约论来解释婚姻关系的话,那么男方彩礼,女方嫁妆都是为了缔结婚姻这种特殊的共同体的投资,与合伙并无质的差异,双方在缔结婚姻时未约定解除婚姻时如何处理,根据合伙的有关法律规定,则剩余财产当然是婚姻共同体的共同财产,也即夫妻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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