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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工伤身亡 姑侄为争赔偿款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4-18 12:26:47
本网讯(邓银 叶银青)
养父在一次作业事故中丧生而留下一笔死亡赔偿款,怎料姑姑却与自己争夺养父的死亡赔偿款,并为此反目成仇,对簿公堂。4月17日,湖北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继承权纠纷案。
家住湖北省郧西县羊尾镇村民赵芬(化名)与赵刚(化名)系同胞姐弟,父母都已过世。赵刚生前未婚,为了老有所依,于1996年收养一女赵茜茜(化名),1997年12月经相关部门同意并办理了司法公正书,认定赵刚与赵茜茜系养父女关系。 后赵刚于2012年6月在吉林省东丰鑫源钢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故受伤并抢救无效死亡。同年7月赵茜茜作为赵刚女儿身份名义与丰鑫源源钢铁有限公司就赵刚工亡事件达成赔偿协议,由丰鑫源源钢铁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赵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万元。作为赵刚的姐姐赵芬在处理赵刚死亡赔偿以及丧葬过程中,经赵茜茜事后认可花费约12万元。 7月8日赵芬将余款26万元转交赵茜茜。但赵芬于2012年12月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以自己是赵刚近亲属身份分割剩余补偿款26万元及赵刚工资及存款4万元等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芬后以证据不足为由放弃分割赵刚工资及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实质上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导致其生前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失去了生活来源,间接受到了损害,因而死亡赔偿金的权利承受主体应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具有生活依赖性的其他近亲属。赵刚与赵茜茜的收养关系法律保护和认可的父女关系,有共同生活以及抚养的事实。死者赵刚仅有共同生活的养女赵茜茜,而没有其他家庭成员,也没有应尽赡养或者抚养义务的近亲属。赵芬虽然是赵刚的近亲属,但与死者赵刚没有生活依赖性。因此对于赵芬要求分割赵刚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赵芬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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