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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协议离婚将财产全部转移给妻子属拒执罪吗?
作者:龚羽 发布时间:2013-04-18 15:16:31
【案情】
2010年9月,陈盛向好友宋平借款60000元,用于做生意周转,约定一年后归还。逾期,经过宋平多次催收,没有偿还分文。宋平遂将陈盛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限陈盛一个月内偿还宋平债务60000元。判决后,陈盛未主动履行义务,并很快与其妻董娟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房产、存款等40余万的共同财产全部归其妻董娟所有,债务由陈盛一人承担。随后,陈盛到处躲债,下落不明,导致法院无法执行。 【分歧】 本案中,陈盛在执行过程中将财产恶意转给妻子导致案件难以执行,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盛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因是陈盛的行为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盛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只是规避了法院执行的,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回财产,或者追加其妻作为被执行人,并不足以构成犯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它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拒不执行”就是以各种手段对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实施抗拒的行为。本案中,陈盛有能力执行。这也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陈盛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离婚协议转移财物而造成判决无法执行,应属于有能力执行。陈盛却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共同财产协议归妻子所有,却对即承担的债务却只字未提,这种有悖常理的离婚,难以排除恶意串通的嫌疑。 其次,陈盛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拒绝执行主要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陈盛采取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置之不理,不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躲藏、逃避法院执行,具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十分明显。 最后,陈盛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第一种情形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陈盛明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执行,仍将共同财产转移给妻子,严重损害了法院司法权威,造成了权利人无法实现债权,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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